• 索 引 号:QZ05103-1000-2020-00008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6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开展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2020〕33号
    • 发布日期:2020-07-07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开展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7-07 14:29
    各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狮政办〔201939号),推动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现将《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确定闽南理工学院、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为我市开展免费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各市直单位可直接委托上述院校开展就业重点群体的免费技能培训。免费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该在本校开设专业学科范围内开办项目制培训办班,按照文件规定及“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做好方案申报等工作。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

    202076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教育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23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办〔201941号),推动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泉财社〔2019318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70)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公布泉州市补贴性免费培训学校名单,并就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技工学校、职业院校、产业实训基地承担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泉州市高级技工学校为省级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一次性预拨50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纳入市级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的,各地各部门可直接委托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所需资金从各地各部门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参照省、市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县级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单,并于名单公布后10日内分别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报备。 

      二、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要求 

      (一)培训对象。纳入省、市、县级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名单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可面向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简称七类人员)及去产能职工、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校)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二)培训要求。学校按项目运作方式培训,并通过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https://zypx.fjrst.cn)(以下简称省级平台)进行方案申报、管理。 

      1.开展培训前,学员须在我市各级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各地联系方式及办理要求可通过省级平台查询)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可委托学校统一办理,已实名制登记的,无须重复登记。 

      2.培训完成后,按就业技能培训每人不超过1000元、创业培训每人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培训项目补助(不再重复补助个人),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三)培训项目评价考核。对纳入省级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市级人社部门管理、考核;纳入市、县级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管理、考核。就业技能培训依据不同类型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结业证书)获得率设定评价考核指标;创业培训依据培训结业率、就业率、创业率设定评价考核指标,具体指标设置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鼓励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纳入省级名单的技工学院、职业院校可承担全省各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纳入市级名单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可承担本市、县(市、区)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其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承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项目通过省级平台申报。企业按照与技工学校、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技工学校、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按中级工班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高级工班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给予企业补贴。 

      (二)就业技能培训。鼓励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及列入人社部门公布的承担补贴性培训项目机构目录的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组织已办理求职、就业、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学校通过省级平台申报,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个学时,培训结束取得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三)企业职工培训。鼓励技工学校、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承接企业职工培训,企业通过省级平台申报培训项目、申领补贴。 

      1.岗前技能培训。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企业新增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培训总学时不低于30个学时,培训结束取得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800-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岗位技能提升或转岗转业培训。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培训,培训总学时不低于30个学时,取得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800-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一企一策职工培训政策,以直补企业方式,按照《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泉财社〔2019318号)标准补贴。 

      四、认真落实补贴政策 

      (一)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由当地人社部门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 

      (二)补贴办法。城乡劳动者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不同类型证书的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同类型不同等级的证书不可重复享受。 

      (三)资金使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培训相关开支。培训收入在扣除培训直接成本后,如有结余可申请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1231日止。

     

      附件:泉州市开展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名单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527

      附件 

    泉州市开展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名单 

      泉州师范学院 

      闽南理工学院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黎明职业大学 

      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泉州经贸职业学院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泉州市惠安技术学校 

      安溪茶业职业技术学校 

      泉州市育才技术学校 

      泉州城市工程技术学校 

      泉州市海丝商贸职业技术学校 

      泉州市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泉州财贸职业技术学校 

      泉州市农业学校 

      泉州市泉中职业中专学校 

      晋江市晋兴职业中专学校 

      南安职业中专学校 

      南安红星职业中专学校 

      惠安开成职业中专学校 

      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永春县职业中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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