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0200-2018-00013
    •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29
    • 标题: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备注/文号:狮人社秘〔2017〕20号
    • 发布日期:2018-01-18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时间:2018-01-18 11:08 阅读人数:1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 号)

    附件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7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下放至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 (窗口人员,2个工作日)→审查(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含办结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清单原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原件1份,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原件。

    注: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13.注意事项: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3051223(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57(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xzzx.shishi.gov.cn/apasportal/www3/main/index.jsp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东港路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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