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 号)
附件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7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下放至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 (窗口人员,2个工作日)→审查(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含办结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清单原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原件1份,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原件。
注: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13.注意事项: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3051223(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57(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xzzx.shishi.gov.cn/apasportal/www3/main/index.jsp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东港路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