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0103-2017-00014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7-04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2017〕47号 
    • 发布日期:2017-07-06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06 10:43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 

      2017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福建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7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石狮市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岗位的人员。

      二、培训方式:以面授为主,网络及个人自学为辅;理论诠释+案例分析、研讨、评审。

      三、培训项目

      1.全国统一鉴定工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指导员、健康管理师。

      2.其他技术类工种:石狮市各重点产业,包括纺织鞋服、印染、五金、食品等行业技术工种(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为准)。

      四、培训安排

      1.以上鉴定培训工种常年招生,各行业工种如报名达到25人以上即可开班;

      2.鉴定时间:2017年下半年全国统一鉴定工种考试分别安排在11月18日、19日。其他技术类工种由石狮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审定安排。

      五、扶持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给予补贴: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2.新市民积分: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20分,四级积30分,三级积40分,二级积60分,一级积80分;初级职称积20分,中级职称积40分,高级职称积80分,取单项最高分。符合本市当年度急需紧缺引进人才工种专业目录的积50分。

      3.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奖励: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类人员或经全国统考取得国家最高等级职业资格的管理类人员可申报认定泉州第五层次人才,享受相关工作生活待遇。

      六、培训报名

      1.报名时间:全国统一鉴定工种从即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技术类工种由企业人力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整理学员相关信息,上报至石狮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初审,由泉州市职业资格鉴定指导中心复审确定。

      2.申报材料: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现场查验;单位证明;两寸彩色免冠近照2张,电子版免冠彩色照片1张(白底,20k以下);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学历证书复印件、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各1份;《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3.报名地点: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4楼培训股,

      联系人:黄德懋,联系电话:88880150;电子邮件:ss88880150@163.com。

      附件:1.全国统一鉴定各工种汇总表

      2.2017年统一鉴定申报条件

      3.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4.工作年限证明样本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4日

     

     

      

      附件1

      全国统一鉴定工种汇总表 

    序号

    工种

    等级

    1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

    心理咨询师

    心理咨询师三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心理咨询师二级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3

    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

    职业指导员

    职业指导员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助理职业指导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指导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职业指导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5

    健康管理师

    助理健康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健康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健康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附件2

      2017年统一鉴定申报条件 

      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等级鉴定(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除外): 

      (一)职业资格五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者;

      (二)职业资格四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2、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

      3、取有中等职业院校毕业证者。

      (三)职业资格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者。

      (四)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5、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毕业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者。

      (五)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

      二、心理咨询师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级心理咨询师考试:

      1、取有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

      2、取得非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后,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在校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本专业的学生允许在二年级下半学期参加鉴定,非本专业的学生须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级心理咨询师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

      2、取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非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5、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者。

      三、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等级鉴定

      (一)职业资格四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二)职业资格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三)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四)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满2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备注:在校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允许在二年级下半学期参加三级及以下等级的鉴定。

      附件3

      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工作单位

     

    现有职业

    (工种)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工休日

       

    申报鉴定职业(工种)

     

    鉴定

    等级

     

    从事本职业

    (工种)年限

     

    现已持何种职业证书

     

     

    发证机

    构名称

     

    取得证书

    时   间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经过何种培训

     

    何年至何年

    在何单位从事何职业(工种)

    证明人(及所在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章)

    鉴定站意见:

    年    月    日(章)

                                 

      

     

     

     

     

     

     

     

     

     

     

     

     

     

     

     

     

     

     

     

     

     

     

     

     

     

    说明:1。此表由申报者本人如实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写,并逐一填写不得漏填,凡不按此表各项内容填写者,不得参加申报考考试鉴定;

      2.本表一式二份,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和报名点各一份;

      3.各单位、机构名称应填写全称。

      附件4

      工作证明 

      兹有我单位_______(同志)于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工作,专业年限为____年,现申请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级职业资格考试,特此证明。

      备注: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性负责。

      单位:_____________(公章)

      年  月  日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4日印发

    (46号)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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