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3000-2024-00057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2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2024〕18号
- 发布日期:2024-07-23
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制度,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试行)的通知》(泉人社规〔2024〕5号)泉等文件精神,现将研究制定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下一步,将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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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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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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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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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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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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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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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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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中,未依法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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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工单位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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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工单位未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未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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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工单位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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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工单位未对连续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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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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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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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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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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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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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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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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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未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事项及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相关规定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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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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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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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报酬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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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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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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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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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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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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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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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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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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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中,未依法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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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用工单位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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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用工单位未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未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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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用工单位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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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用工单位未对连续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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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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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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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用工单位未按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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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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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未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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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未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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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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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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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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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未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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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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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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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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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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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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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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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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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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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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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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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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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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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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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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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从轻处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按照裁量执行标准降一档执行;原为最低档的按该档最低限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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