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1-2600-2023-0001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9
    • 标题: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法律援助 案件质量评估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司〔2023〕30号
    • 发布日期:2023-12-19
    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法律援助 案件质量评估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12-19 11:05

     

      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推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狮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推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石狮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不断提高石狮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石狮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活动。

      二、石狮市司法局、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石狮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活动。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石狮市司法局对评估活动实施监督,依其法定权限和本方案处理评估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采取同行评估的方式,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征选优秀的社会律师组建评估专家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已办结案件,由评估专家通过阅读案件卷宗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六、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活动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石狮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核石狮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方案、质量评估指标,发布评估通知;

      (二)聘请或解聘质量评估专家;

      (三)监督协调评估工作;

      (四)审核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五)审查评估异议并作出决定。

      评估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办公室,依托在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评估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评估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按照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评估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以及收集、整理工作资料和归档工作;

      (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评估专家库由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二)长期从事、关注法律援助公益事业;

      (三)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八、评估专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制定、修改工作;

      (二)参与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活动;

      (三)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的研讨;

      (四)参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建设工作。

      九、评估专家组负责具体案件的评估活动。专家组从评估专家库中产生,结合评估案件类型及评估专家擅长领域,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指定的方式。一般案件的评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成员人数不少于2名;疑难、特殊案件的评估,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评估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成员人数不少于2名。

      评估领导小组根据评估工作量确定具体评估活动的评估专家组数量。

      十、案件评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专家应当自行回避或由评估领导小组决定回避:

      (一)是本人或本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承办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或承办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因回避造成评估专家空缺的,由评估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再次抽取或者直接指定递补。

      十一、评估专家不得与被评估案件的承办人或与评估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被评估案件的承办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十二、评估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设定应当做到有利于对案件质量进行量化评估,有利于激励法律援助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有利于规范和提高办案质量。

      十三、案件评估实行一案一评。每个评估专家组分别对本组负责的每个案件进行独立评估。

      十四、评估最终结论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十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应当会见(约见)受援人而没有会见(约见)的(受援人自身原因除外);

      (二)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承办人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十六、评估专家组应在评估领导小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各专家成员的评估表、评估结果汇总表等评估相关材料,最终评估结论优秀和不合格的皆要写明原因。

      十七、评估结果汇总表由评估领导小组指定一名评估专家出具,由评估专家组各成员签字。评估专家组成员对案件等级评估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提交评估领导小组处理。

      十八、石狮市司法局、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反馈评估结论。

      十九、评估结果纳入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评先创优的重要条件。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的,自评估结论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将不予指派该案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予推荐该案承办人参与评先评优;该案承办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时,将如实体现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评价情况。

      二十、评估案件的承办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论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二十一、评估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复查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查的,由评估领导小组从未参加该案评估的专家中抽取不少于2名专家组成复查小组,对该案进行复查,并告知案件承办人;认为无须进入复查程序的,评估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十二、符合下列申请理由之一的,可以启动复查程序:

      (一)评估专家组的组成或评估程序违反本方案规定的;

      (二)非因承办人、承办机构原因遗漏足以影响公正评估的相关材料的;

      (三)评估专家在评估该案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符合第二项理由的,应当在补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复查。

      二十三、复查小组应在接受指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结论,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评估结论送达异议申请人。

      二十四、复查结果与初次评估结果不一致的,评估领导小组应当在复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案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通报反馈复查结果。

      二十五、评估专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两年内参加有关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其担任评估专家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不按照本方案规定及评估指标、规则进行评估;

      (三)私下与被评估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接触;

      (四)实施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二十六、本方案由石狮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方案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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