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司法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1-01-07 09:38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要求,对照《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以公正、便民、廉政、勤政为准则,规范政务公开要求,深化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全面推进我局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法律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本报告统计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石狮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石狮市八七路1280号,电话:0595-88752712,传真:0595-88752800,电子邮箱:sfj_88752712@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加强平台建设落实监督保障我局开设石狮市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1个,指定1人专门负责。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坚持考核评估,强化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持续良好开展。我局还成立了石狮市司法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班,明确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日常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办事信息公开)具体事务,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抓手,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信息公开,使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突出重点内容完善信息管理2020年度我局通过石狮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文件类政府信息8条,按规定送交图书馆、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馆;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财务支出、重大事项、群众意见、其他事项等12期;通过石狮市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等便民渠道主动公开政务活动信息135条;全年未收到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外,我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的要求,对照《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以权责清单为依据,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石狮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列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7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二级事项16项,其中行政权力类9项,公共服务类7项。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均按照公开时限要求主动公开,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三)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我局通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发布专栏等方式,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公开部门文件、信息等,以多种形式确保人民群众权益不受损害,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一是落实律师进驻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值班制度,优化升级“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接待工作。2020年来现场接待395人次,网上咨询57人次,咨询电话接听2308人次。二是依法审查公开。根据司法行政新职能,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及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重大事项布置等,均100%经过合法性审查,对所有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2020年以来,经过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文件210件、合同25件,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1次,开展专项清理3次。特别是加强对新冠疫情防控文件、公告合法性的审查,共审查市政府文件30余件、合同4份。三是行政执法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查制度,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托石狮市政府网站开设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专栏,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一是宣传队伍中高素质专业人才较为缺乏,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载体和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创新性不够。二是在推进司法行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还不够有力,政务新媒体建设有待加强、体现特色还有所不足。

      (二)改进措施:一是着力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着力深化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信息公开,不断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三是积极推进政务新媒体建设,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供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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