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4-0200-2017-00026
    • 发布机构:石狮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20
    • 标题:石狮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金防范〔2017〕1号
    • 发布日期:2017-06-20
    石狮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石狮市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时间:2017-06-20 15: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业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券商: 

        《石狮市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已经石狮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7年620 

        

      

      石狮市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为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违约风险,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债券(以下简称“企业债券”)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2016〕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企业债券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企业债券本息,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二、职责分工 

      (一)应急处置机构 

      我市企业债券应急处置机构设在市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防控日常事务处理工作,联系方式:0595-82225292 

      (二)主要职责分工 

      1.处置办承担我市企业债券监管责任,负责动态监控企业偿债能力,定期梳理、排查本市企业债券风险情况,督促债券发行人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当出现企业债券风险事件时,负责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上报工作。 

      2.债券发行人为企业债券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承担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及时披露信息,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债券核准文件规定的各项责任。 

      3.主承销券商在债券存续期间协助发行人做好存续期债券管理工作,督促发行人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安排。当出现企业债券风险事件时,协助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并协助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预防与提示预警 

      (一)风险排查 

      1.处置办每年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工作,包括发债企业的偿债措施落实、本息兑付资金准备、偿债资金账户管理、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企业债券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督促指导发债企业和主承销券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2.处置办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定期不定期开展风险排查,监督检查发债企业偿债计划执行情况和偿债资金帐户的管理情况,督促其完善兑付措施,做好偿还本息准备。密切关注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的资产重组,事关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3.债券发行人应综合、动态地自我评估偿债能力和债券风险,定期不定期开展风险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处置办 

      4.主承销券商应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跟踪债券偿付动态,提前督促发债企业及时划拨兑付资金,发现债券发行人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可能影响债券兑付事项的,应及时向处置办报告。 

      (二)兑付提示预警 

      1.处置办应根据以下时间节点,督促债券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1)于付息兑付日(T日)前30日(T-30),通知债券发行人做好兑付准备。对可能无法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泉州金融工作局,协调有关方面,启动应急处置程序。(2)于T-15日前,将发行人兑付资金落实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3)督促并确认发行人于 T-3日前,将兑付资金足额划至指定账户。 

      2.债券发行人应按照上述时间节点,提前落实资金,按时兑付本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处置办。预计债券无法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报告处置办 

      3.主承销券商应根据上述时间节点,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相关要求,督促发行人及时反馈,按时足额兑付,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四、风险处置 

      (一)风险隐患处置 

      处置办应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发现存在兑付隐患或风险,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应督促发行人会同主承销券商依靠自身力量,通过处置资产、债务重组、借新还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主动、及时以市场方式化解债务风险。 

      (二)风险应急处置 

      当发行人确实无法依靠自身实力化解债务风险,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本息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1.市级债券发行人发生企业债券风险事件,处置办应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泉州金融工作局,并协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人优先偿还到期债务。 

      2.信息披露与舆论引导。处置办、主承销券商要督促、指导发行人及时妥善做好信息披露,及时披露风险事件进展情况,消除市场顾虑。处置办应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五、后期处置 

      (一)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企业债券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债券发行人及处置办应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内容包括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以及经验教训总结、对今后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完善等。市级债券发行人向处置办提交总结。 

      (二)责任追究 

      处置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企业债券风险的发行人及相关单位开展专项调查,视违法违规情况和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失信行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发生兑付风险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券商,应就其在本次风险中的督导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办,并接受处置办约谈,存在失职行为的,有关部门将酌情暂停受理其新参与承销的企业债券,将其失信行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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