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4-3000-2023-00001
    • 发布机构:石狮市金融工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03
    • 标题:石狮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石狮中贸转贷周转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金〔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02-03
    石狮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石狮中贸转贷周转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石狮市金融工作局 时间:2023-02-03 16:34

      一、总则

      (一)为帮助石狮市企业及个人经营户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实现正常转贷续贷、生产经营,助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按照“政府引导、业界负责、规范运作”原则,设立石狮中贸转贷周转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责组建,专项用于向银行贷款到期拟续贷而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及个人经营户提供转贷周转资金,帮助其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

      二、基金规模与来源

      (三)基金由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责募集,专户管理,确保基金正常安全运行。

      三、基金组织结构

      (四)石狮市准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合作银行转续贷中存在的问题。

      (五)基金管理机构挂靠在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制度范畴内全权负责基金的运作。

      四、基金服务对象

      (六)基金服务对象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之前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暂时经营困难,但还款意愿良好、当前无欠息、能积极落实银行债务,因银行贷款到期拟续贷需临时资金周转的石狮企业及个人经营户;经政府协调并给予扶持的企业及个人经营户。基金具体申请条件及审核审批流程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五、基金收费标准

      (七)基金收取资金占用服务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

      六、工作职责

      (八)对需协调解决辖区内合作银行对企业转续贷中存在的问题及研究基金退出事宜等事项,报石狮市准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协调、研究。

      (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作管理,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操作细则。基金管理机构要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和通报贷款企业经营情况、贷款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基金管理机构对政府协调并给予扶持的企业要加强服务,积极予以支持。

      (十)各银行须认同本暂行规定,加强优质服务,指定经办人员审核企业续贷申请并在最快时间内办理续贷手续,出具续贷函(详见附件1)或三方签署石狮市企业转贷周转基金使用协议(详见附件2),确保5个工作日内足额续贷,同时协助监管周转资金及时足额归还至基金账户或相应受托支付账户(详见附件3)。对已出具续贷函又不及时续贷,致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银行单方面无合理原因停止办理续贷,则全面中止与该银行的业务合作,调出在该银行的所有财政性存款,取消该银行享受的相关政策,该银行的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除企业未按时还本付息外,银行不得无故对企业惜贷、压贷、抽贷;续贷综合成本不得高于现有水平。

      (十一)贷款企业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及基金管理机构,按基金业务提前如实办理手续,申请使用基金,并保证专款专用,按规定及时还本付息。对于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周转资金的,基金协调机构有权即时停止其使用基金权利并依法追缴,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的相关政策,企业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贷款企业在债务清偿之前不得有股权变动、转移资产、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当企业出现不良贷款时由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贷款保证金与抵(质)押物先行偿付。

      七、基金退出机制

      (十二)当基金用途不发挥作用时,基金原则上实行全进全退,报石狮市准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退出。

      八、其他

      (十三)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附件:1.续贷函

          2.石狮市企业转贷周转基金使用协议

          3.石狮中贸转贷周转基金账户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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