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4-01-12 16:02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完成。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报告电子版可从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ishi.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联系,地址:石狮市回兴路792号,邮编:362700,电话:0595-83083886,电子邮箱:fjsshbj@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在工作中不断拓深拓宽政务公开工作内容,在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栏目新增“生态赔偿”公开内容。更新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并同步调整石狮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对政策文件、机构职能、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处罚强制信息、财政预决算、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双随机”监管、生态环保督察等基础信息进行全面公开。 

      2023年,我局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80条,同比下降1.2%。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12条、作为依申请公开信息数28条、不予公开信息数40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机构职能类信息3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能源类信息7条、其他类信息2条。2023年,我局向两馆移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3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次,2次申请的信息皆“不存在”,我局已按时答复办结。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2023年,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政策类文件 12条,更新各类环保政务信息292条,每月集中于局政务公开栏公开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投诉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财务报表等政务信息。同时,及时将主动公开文件送市档案局及图书馆,方便群众查阅。 

      (四)公开平台建设情况。积极运用“石狮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推送环保相关信息,多渠道公开石狮生态环境建设成效,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践,针对企业、群众关注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本年度共推送652条环保相关信息。依托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节目,我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侯围绕“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与网友朋友们在线沟通交流,向广大网友宣传了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最新进展,阐释了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增进了网友对生态环境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组织制作“敢拼的环保之旅”动漫环保法律法规科普解读类视频,发布在“政策问答”栏目,并转载了7个上级图文解读材料于“回应社会关切”栏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监督保障情况。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2022年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问题整改清单(国办指标部分),逐条对照查找自身问题,认真开展整改。严格执行《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石狮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到事,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股室抓落实”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期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我单位绩效考核体系,2023年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上稳步推进,但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开意识有待加强、公开效率仍待提高;二是公开范围不够全面,公开形式比较单一。2024年,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局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2023年我局未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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