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直属单位:
现将《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9日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28号)及《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狮政办〔2018〕50号)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环节梳理细化本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事项,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二、信息公开重点领域
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三、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现对石狮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栏目中涉及我局公开主要内容:水质环境监测、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环境监管、违法案件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河长制实施情况、政策法规等信息进行任务分解(见附表),各业务股室(单位)负责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生成、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前报至综合股,综合股予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开。其中,突发环境事件由环境监察大队按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进行信息公开;行政审核审批股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发布工作。
四、强化公开保障
1、加强解读引导。按“谁制定,谁解读”原则,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论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业务股室(单位)在拟定政策性文件同时需将政策解读文件电子档报至局综合股,由局综合股负责反馈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进行公开。
2、优化公开方式。除石狮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栏目要求的公开清单外,各业务股室(单位)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应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提高信息覆盖面、到达率。
3、严格公开时效。除特殊要求,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附件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涉及环境保护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重点公开事项 |
公开主要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股室(单位) |
分管领导 |
环境保护领域 |
水质环境监测信息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专栏、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监测站 |
吴侯 |
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
环境监测站 |
吴侯 |
|||
污染源环境监管 |
环境监察大队 |
陈朝晖 |
|||
违法案件查处 |
法规宣教股、环境监察大队 |
吴侯、陈朝晖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行政审核审批股 |
庄灿培 |
|||
突发环境事件 |
环境监察大队 |
陈朝晖 |
|||
河长制实施情况 |
水务处 |
黄进成 |
|||
政策法规 |
法规宣教股 |
吴侯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