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4-3000-2019-00015
    • 发布机构:石狮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05
    • 标题:石狮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商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商务综〔2019〕11号
    • 发布日期:2019-05-09
    石狮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商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5-09 09:01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制度,根据2019年2月2日印发的《石狮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修改《石狮市商务局机关综合管理制度》中关于出勤、请销假的部分条款。现将修改后的《石狮市商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商务局

      2019年5月5日

      

    石狮市商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

     

      一、出勤制度

      1.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行签到。考勤工作由综合股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机的日常维护管理。

      2.严格遵守上班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不做玩游戏、逛淘宝、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开会、集中学习不准无故缺席、代签到、中途溜号。

      3.因会议或公务直接外出不能及时考勤的,应事先向局综合股备案。

      4.要及时在人员监督牌标明自己去向,接受监督检查。

      5.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每月累计旷工2天,给予通报批评,旷工3天,给予效能告诫。

      6.实行周考勤记录公示制度。全体机关人员的出勤情况每周公布一次,并在综合股备案,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7.局机关每半年对下属单位日常出勤情况、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请销假制度

      严格执行《石狮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请假审批手续一律以书面为准,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岗。

      (一)请假范围和期限

      1.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我市组织的出泉州市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因事、因病(包括年休假、事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病假、丧假等)离开工作岗位,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2.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次数及天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事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病假、丧假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审批权限

      3.市直单位正职领导经市分管(挂钩)领导同意后,报市主要领导审批,并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准假手续。

      其他科级干部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含2个工作日,下同)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和市分管(挂钩)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准假手续。

      4.市直单位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得同时请假。

      5.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含混岗事业单位人员及编外人员)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经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6.下属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的,经单位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10天以内的,经单位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10天以上的,经单位和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出国(境)请假审批程序

      7.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根据出国(境)的具体时间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8.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参照工作日请假审批权限办理,其中科级干部均应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准假手续。

      9.系中共党员的,要根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经党员申请、逐级上报基层党委审核后,到市委组织部办理保留党籍手续。请假、保留党籍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四)组团外出学习考察

      10.组团集体外出的,由带队领导或牵头单位统一办理请销假手续。

      11.组团外出前,应先将组团外出方案(外出目的、主要行程、组成人员和经费来源)进行报批:由我局主要领导带队的组团,经市分管(挂钩)领导同意后,报市委书记、市长审批;其他科级干部带队的组团,报市分管(挂钩)领导审批。

      组团外出经审批同意后,未于7天内出行的(或报批方案里未明确具体出行时间的),临行前应再按审批权限统一办理请假。学习考察结束后10天内应向市委、市政府呈送学习考察报告。

      (五)节假日、双休日外出(不含出国境)请假

      12.节假日、双休日期间离开泉州市的,参照请假审批权限执行,需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准假手续的改为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备。假期临时因事请假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先参照请假审批权限口头征得市领导同意,返回工作岗位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六)工作外出的报备要求

      13.除应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外,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学习培训的,应参照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工作外出情况报备,向市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具体外出行程。

      (七)其他事项

      14.工作人员享受的带薪休假、探亲假、休假、婚丧假、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其中带薪休假应提前1个月履行报批手续,全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安排。遇有重大活动或全局性工作,除非有特别的紧急情况,否则不得请假。

      15.经组织批准请假的工作人员,逾期不归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以及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将视情况给予谈话诫勉、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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