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4-3000-2021-00011
- 发布机构:石狮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16
- 标题:石狮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服务指南》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商务外资〔2021〕3号
- 发布日期:2021-07-02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规定》、《石狮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规定》,我局制定《石狮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服务指南》,现予以公布。
石狮市商务局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四)《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五)《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六)《石狮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二、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
三、服务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协调解决。
(二)投诉人反映石狮市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反映会员提出本市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四、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并附投诉人签章;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情形说明。
(六)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七)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五、办理时限
投诉工作机构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材料不齐全的,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时限;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 88715232,传真:0595- 88715822,
电子邮箱:swj82226678@163.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石狮市八七路公务大厦6楼622室(邮编3627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