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2100-2017-00002
    • 发布机构:市政府农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31
    • 标题:中共石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市委第一巡察组进驻市农办开展 巡察有关情况的通报
    • 备注/文号:狮农〔2017〕132号
    • 发布日期:2017-08-31
    中共石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委第一巡察组进驻市农办开展巡察有关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7-08-31 08:46 阅读人数:1



    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支部:

    根据市委巡察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委第一巡察组从2017831日起进驻我办开展现场巡察。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巡察任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政治巡察要求,这次巡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各级党委对石狮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新近印发的《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精神,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突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充分发挥巡察标本兼治的战略作用。

    二、巡察对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参照《中共石狮市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这次巡察的主要对象是: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市管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巡察方式

    根据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巡察组主要通过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根据需要“下沉一级”了解情况,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并对干部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

    四、巡察组人员及联系方式

    市委第一巡察组人员名单如下:

    邱允阳        市委第一巡察组组长

    邱友炳        市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

    吴伟峰        市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

    庄君斌        市委巡察干部

    林志胜        市委巡察干部

    王文理        市委巡察干部

    黄上海        市委巡察干部

    联络员:庄君斌,联系电话:13636987956

    五、监督方式及内容

    监督电话:83665266(市委巡察办)

              88716657(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监督内容:中共福建省委巡视工作人员“十个不准”、 中共石狮市委巡察工作保密纪律、中共石狮市委巡察组工作人员请销假纪律(详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巡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纪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全办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全力支持,主动配合巡察组的工作,确保巡察工作圆满完成。

    (一)强化政治意识,坚决贯彻市委巡察部署。这次市委巡察组来我办巡察,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共石狮市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是代表市委对我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监督检查,帮助我们发现、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等方面的问题,有利于我们改进工作、少犯错误。这是对我办工作的关心,也是对干部的爱护。支持配合市委巡察组工作,是市农办的政治责任,也是对全办党员干部党性原则、政治意识、责任担当的重要检验。农办机关及各下属单位、支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把配合做好这次巡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真正做到思想政治上高度重视,工作业务上扎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意识,坚决做好巡察工作保障。农办机关及各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巡察组的有关安排和要求,主动服务好、全力支持好、积极配合好。要积极创造条件,畅通渠道,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巡察组提供情况、反映问题,为巡察组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判断提供可靠依据。要严肃巡察工作纪律,在巡察期间,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要以巡察工作为重,严格按照巡察组的安排,准时参加巡察组的座谈、谈话,积极做好巡察组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资料、实地调研等配合工作,翔实无误地为巡察组提供各类相关资料,确保巡察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抓好问题整改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市委巡察指出的问题,虚心听取巡察组的意见建议,主动认领、照单接受,深入细致地剖析问题原因,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整改台帐,落实整改措施,实行挂号销帐,一个一个整改到位,一件一件落到实处,真正把接受巡察的过程变成查找差距、改进工作的过程,变成健全机制、增强动力的过程,变成振奋精神、拼搏奋进的过程。要把抓好问题整改落实与贯彻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要求结合起来,全力把党建工作抓成发展助力工程、民心凝聚工程、惠民利民工程。要充分利用巡察工作有利契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持续推进作风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通过管人促进管事,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发展环境,推动“创新转型、实业强市,加快建设宜居宜业滨海城市”战略部署落到实处,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中共石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825

     

     

     

     

     

     

     

     

     

     

     

     

     

     

     

     

     

     

     

     

     

     

     

     

     

     

     

     

    中共石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5印发

     

     

     

    附件1

     

    中共福建省委巡视工作人员“十个不准”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谦虚谨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十个不准”,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1.不准泄露巡视工作秘密;

    2.不准隐瞒歪曲巡视发现的问题;

    3.不准利用巡视职便谋取私利;

    4.不准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

    5.不准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

    6.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

    7.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8.不准在被巡视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不准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涉足不健康场所;

    10.不准擅自在驻地外食宿。

     

     

     

     

    附件2

     

    中共石狮市委巡察工作保密纪律

     

    为落实巡察保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以下保密纪律:

    一、巡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终身保守秘密,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等巡察工作情况向与巡察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扩散。

    二、巡察组人员在进驻巡察单位前必须签订《巡察保密工作承诺书》。

    三、巡察组应合理分工。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重要问题线索直接向巡察组长汇报。未经巡察组长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查阅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

    四、巡察组人员之间只针对共同负责的工作进行探讨交流,不得互相探听其他巡察工作情况。

    五、巡察组必须使用统一配发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没有记忆功能),办公设备不准连接互联网。巡察工作结束后,办公电脑应格式化处理。

    六、禁止使用手机传递巡察中的问题线索和秘密信息。巡察工作材料应当严格按要求使用巡察组内部办公设备处理,不得用U盘存储。

    七、巡察工作期间,巡察材料应当在指定驻地用统一配置的密码箱或铁皮柜(加锁)保管,除工作需要,不得将巡察材料带离办公场所。严禁私自调阅或复制被巡察单位的工作资料。谈话记录本由巡察办统一印制,每页设置编码,严禁撕毁、遗失。

    八、巡察工作结束后,所有巡察资料移交市巡察办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留存、拍摄或复制。

    九、违反保密纪律规定,造成泄密的,视情况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3

     

    中共石狮市委巡察组工作人员请销假纪律

     

    一、兼职巡察人员被抽调参与巡察工作期间,与所在单位工作脱钩,请销假管理由市委巡察组、市委巡察办负责。

    二、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工作人员集中在指定驻地统一食宿,有事外出必须经巡察组组长同意。

    三、巡察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确需请假的应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1、巡察组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报巡察组组长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报巡察办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2、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请假2天以内的,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并到岗上班。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