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0500-2023-00074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9
- 标题:2023年11月(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第27批)
- 发布日期:2023-11-09
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2023年9月25日 |
刘金题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2023年11月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处罚款人民币1365.75元。(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整;按货值金额15%罚款) |
2 |
2023年9月25日 |
陈建文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2023年11月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处罚款人民币124.5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肆元伍角整;按货值金额1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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