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0500-2025-0006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6
- 标题:2025年12月(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第10批)
- 发布日期: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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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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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10-31 |
林东柏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葱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的《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项轻微档。 |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0000以上60000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以下的罚款”。 |
2025-1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一、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162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两项合并罚没款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4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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