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时间:2018-05-07 11:25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局各专业组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职能,制定具体公开内容目录,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需公开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专业组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负责制。公开信息与数据在预审流程中,收集、审核、审批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或数据错漏现象。在审核中发现信息或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审核人可责令重新填报。

     

    第四条  专业组负责人,按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的公开内容目录,结合保密规定,对涉及本专业组职责的政务信息公开性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公开。

     

    第五条  专业组难以作出决定或者属于重大事项、或认为不宜公开的,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专业组在草拟时应主动就该文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认为不应公开的,要注明原因;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对专业组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时,要对文件的公开性复核,同意专业组意见的,签署同意,有异议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局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可公开性做最终决定。

     

    第七条  属于市局制作、产生的,如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部署等,从政务信息正式生成到公开不得超过15日;不属于市局制作、产生的,如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上级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在做出予以公开决定后10日内公开。

     

    第八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内部情况通报会,公开内容需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第九条  在政务公开信息预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开信息或数据错漏,或违反保密规定的,将视情节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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