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37-0100-2020-00028
    • 发布机构: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3
    • 标题: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 中共石狮市委编办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退役军人局〔2020〕16号
    • 发布日期:2020-05-22
    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 中共石狮市委编办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5-22 15:19

    财政局、市人武部、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 

      现将《石狮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保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 

      中共石狮市委编办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13   

        

      石狮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做好驻石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批转的《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闽政〔201420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军分区批转市委组织部 市委编办 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驻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8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一)本意见所称驻石部队是指驻石狮市辖区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落户在部队所在镇(街道)各项手续的驻石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对驻石部队行政正团职及以上行政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战区级(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和驻海岛、高山、在船(舰)艇上或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烈士遗属、因公因战牺牲的军人的遗属(以下简称重点安置对象)实行优先安置。 

      (三)以下人员不属就业安置对象:随军家属在石狮市已就业的人员(含以职工身份参加石狮市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已在省部属驻石单位就业的人员;享受石狮市创业补贴的人员;尚处于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当前身份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加上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含可视同缴费年限及补缴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违反综治和计生规定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调查或曾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发现申请入石狮就业安置有弄虚作假(含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不得办理调动、辞职(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安置原则 

      (一)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的,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的就业安置政策,鼓励参加公务员招考和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鼓励通过人才(就业)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积极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三、安置办法 

      采取计划安置就业和政策助力就业的办法。 

      (一)计划安置就业 

      1.计划安置就业实行量化计分排名轮候安置。即采取“量化计分、依序择岗”的方式,按照随军家属申请就业安置时所在工作单位的类别,在同向、顺向单位类别中轮候接收安置。重点安置对象优先择岗。 

      2.安置前属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身份不变、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市用人需求及编制、职数情况,在编制内划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择岗,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3.安置前属国有企业在册在岗的随军家属,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其从事岗位情况,就地就近,引导国有企业划出一定数量的岗位按招聘条件进行公开招聘。有生产任务的国有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国有企业因破产、停产等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应将其列入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在6个月内优先推荐再就业。 

      4.安置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属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参照本意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随军家属的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5.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带头接收随军家属就业。驻石垂直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确保我市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二)政策助力就业 

      1.公务员考试优先招录。公务员招录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 

      2.事业单位优先招聘。随军家属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就业安置对象情况,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单列招聘驻地随军家属。   

      3.随军前属国有企业在册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随军家属的聘用手续,随军家属按国有企业“新人”管理,与国有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 

      4.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基层特别是驻军镇(街道)、社区(村)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造更多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 

      5.建立创业园区开发就业资源。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场地,加大投入,鼓励支持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退役军人群体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以基地(园区)为载体,协助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6.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充分发挥我市民营、中小企业高度发达优势,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并带动广大企业积极发扬爱国拥军传统,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提供就业岗位,优先聘用随军家属,并依法依规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政府对积极吸纳招聘随军家属的企业给予表扬。 

      7.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坚持政策支持与随军家属努力创新创业相结合,实现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随军家属在石创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可享受最高2年的贷款全额贴息;首次在石创业,符合相关政策对象条件的,可申请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随军家属创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8.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充分发挥我市民办高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优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教学资源,积极为有就业和再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9.享受扶持补助。①从201881日起,我市对待就业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提高,累计不超过5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解决。②初次通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助。③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④随军家属个人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自费参加社会化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可通过“见证补贴”方式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0.提供免费就业公共服务。依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有服务窗口设立绿色通道,优先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适时举办随军家属就业招聘活动。 

      11.挖掘军营内部安置潜力。驻石部队要创造内部就业条件,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试合格的随军家属,部队在招聘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时应优先聘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石狮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武部、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石狮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作为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市的硬性指标,纳入绩效考评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 

      (三)石狮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是: 

      1.市委组织部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会同市委编办提供机关(含参公单位)、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安置接收岗位,办理就业安置相关手续。 

      2.市委编办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根据随军家属申请就业安置人员情况和岗位需求,下达编制计划,做好入编工作。 

      3.市财政局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负责待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经费的督促落实;负责对所监管国有企业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协调涉及随军家属的有关事宜。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会同市委编办提供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安置接收岗位,负责办理就业安置相关手续,办理随军家属社保手续,配合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负责牵头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承担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待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做好驻石部队与地方的联络工作。 

      6.市人武部负责核实汇总申请就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量化计分具体计算、核实、提供随军家属量化得分情况,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总协调以及与地方的日常联系。 

      7.市税务局负责落实随军家属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8.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分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经办银行做好随军家属小额担保贷款等业务支持。 

      五、其他事宜 

      (一)随军家属选定就业单位(岗位)后不得更改,并视为已就业安置。放弃选择就业单位(岗位)或本批次已没有就业单位(岗位)可供选择的,视同未申请,今后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二)已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得因个人原因要求重新安置。安置后发现申请安置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就业安置资格,并相应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等。 

      (三)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应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排置。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公开选岗。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就业安置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特事特办,妥善处理。 

      (五)本实施意见由石狮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由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家属就业安置按此意见执行,量化计分以转改当年现役身份计算。转改后的职(级)时间、军(工)龄、军(警)衔时间继续逐月累加。 

      (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随军家属安置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驻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择岗量化计分细则 

            

     

     

      附件   

      驻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择岗量化计分细则 

         

      一、量化分设置 

      量化总分值由军人分(约占70%)和家属分(约占30%)两部分构成。 

      (一)军人分 

      1.基础分 

      1)职级分: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一级科员)计20分;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副科级)计30分;正营职(专业技术10级、正科级)计40分;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副处级)计52分;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正处级)计64分;副师职(专业技术7级、副局级)计79分;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计94分;专业技术5级计109分,专业技术4级计124分。任现职(级)时间按每月0.2分累加。 

      2)军(工)龄分:按每月0.1分累加。 

      3)军(警)衔分:少尉(文职九级)5分,中尉(文职八级)10分,上尉(文职七级)15分,少校(文职六级)20分,中校(文职五级)25分,上校(文职四级)30分,大校(文职三级)35分。现军(警)衔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4)士官计分:四级军士长计15分,三级军士长计25分,二级军士长计45分,一级军士长计60分。现军衔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2.加分 

      1)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称号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10分累加。 

      2)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及获中央军委设立的全军性表彰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8分累加。 

      3)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的,首次加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2分累加。 

      4)在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10年以上的,每满1年累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减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2530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0152025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二)家属分 

      1.学历学位分: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以最高学历学位计分。学历分,中专及以下学历计10分,大专学历计20分,本科学历计3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5分,博士研究生学历计60分。学位分,学士学位15分,硕士学位20分,博士学位25分。 

      2.职称分:通过国家有关职改部门评审、考试、确认等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级职称计10分,中级职称计20分,高级职称计35分。 

      3.工龄分:按每月0.1分累加。 

      4.婚龄分:按每月0.1分累加。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上述计分有关项目信息,个人和所在单位务必如实填写、审核,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过核实,发现有填报虚假信息和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安置就业的永久取消就业安置资格,已安置就业的予以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通报现役军人所在单位上级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二)随军家属按照量化分从高到低依序择岗,其中重点安置对象优先择岗。量化计分出现相同分数时,按照随军家属配偶以下顺序进行排序:①职级高者优先;②立功奖项等级高者优先;③在目前部队任职时间长者优先;④军龄长者优先。以上情况如再次相同时,抽签决定排名顺序。 

      (三)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人,在量化计分时,其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与军龄合并计分。 

      (四)担任行政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随军家属配偶,只计算一次行政职级分或专业职级分。 

      (五)奖惩、表彰项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为准。因同一件事情重复立功或受表彰的,只记一次加分。 

      (六)“战时”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作战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规定的战斗部队和战斗保障部队。“基层”是指营级以下部(分)队。 

      (七)计分截止日期为申请就业安置当年的331日。 

      三、组织实施 

      择岗量化计分由泉州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4月初,申请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填写《驻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和《驻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择岗量化计分表》,经其配偶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核盖章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县(市、区)人武部,各人武部审核计分后于430日前报泉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核实汇总,531日前泉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将核实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报泉州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策解读入口: 《石狮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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