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8-0600-2022-00013
- 发布机构:石狮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30
- 标题:石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适用《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卫健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10-30
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股室:
为适用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法》和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裁量权基准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止。
附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石狮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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