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6-1400-2020-00002
- 发布机构: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26
- 标题: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石狮市体育场所开放开业导则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文体〔2020〕2号
- 发布日期:2020-03-28
全市各体育场所健身会所单位: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体育服务产业开工复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将《石狮市体育场所开放开业导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场所结合实际执行。
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体育场所开放开业导则
为加强对我市体育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我市体育场所开放开业,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福建省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工作导则》(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15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3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和加快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76号)要求,按照“风险可控、有序推进、分批实施”和属地政府统一安排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体育场、体育馆、健身休闲场所等各类通风条件好的体育场所,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和各类经营性体育场所(以下简称“体育场所”)。
游泳馆(池)、潜水、密闭场所或地下空间等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馆或体育场馆部分区域(如密闭的单车房、淋浴间等)暂缓开放。
各类体育比赛、线下培训活动,暂缓开展。
二、前期准备
(一)合法经营管理。体育场所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有效证照,没有建筑和消防等安全隐患,具备保障消费者健身休闲安全的设备设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类体育场所开放开业,以经营管理场所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专门成立防控机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防控工作。要主动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监管,并纳入当地乡镇(街道)防疫和复工复产工作管理。要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疾控中心保持信息沟通,便于及时获取最新的防控方案、标准和要求,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
(三)人员健康管理。各经营单位建立全体从业人员健康报告制度,以持有“八闽健康码”绿码作为员工返岗的必备条件。禁止被隔离人员、居家观察对象以及有发热、咳嗽、感冒、腹泻等症状的人员上岗。要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健康管理。
(四)大众宣传教育。体育场所入口应设有醒目健康提示、传染病防控制度和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告示牌。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新冠肺炎及其他传染病防控知识,并公布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指定机构电话。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及时做好公告公示工作,明确开放时间、开放区域、服务项目、预约方式、顾客须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提醒员工和健身市民遵守防控要求。
(五)应急物资准备。根据员工和每日最大客流量,购置配备不少于一周的疫情防护物资,如口罩、体温枪、医用酒精、消毒液、洗手液等物资。
(六)加强员工培训。将疫情防控知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常识纳入员工复工岗前培训内容,确保员工上岗前具备必要的防控处置知识与能力。
三、开放管理
(一)从业人员管理
1.确保从业人员健康。从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保持个人卫生,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保距离”的要求,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全程佩戴口罩,并与消费者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2.建立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制度。对所属从业人员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制度,每天早晨、下午上班前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建立体温监测登记本。要准确掌握员工共住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教育员工要及时报告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上岗,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到就近发热门诊进行排查。
3.禁止组织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期间,要做好集中居住员工的健康防护,严禁聚集性活动。不组织集体聚餐、大型会议、会员集中拜访、现场会议培训等,应充分利用在线视频、电话会议和社交平台等线上方式灵活进行。如有食堂,应采取分餐制,错峰用餐,保持1米以上间距进行就餐,就餐期间不得交谈。
(二)健身人员管理
1.加强出入口的管理。各类体育场所只设立一个出入口,且必须在场馆入口处设立体温监测岗,实行“绿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进入,安排专人对通行人员进行核验,引导未申领“八闽健康码”的人员现场申领(下载闽政通app——点击“八闽健康码”完成注册——填报相关信息——生成二维码),同时做好消费者的姓名、体温、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客户体温监测登记本,对“橙码”人员及体温异常(≥37.3℃)或有明显呼吸道感染症状人员、未佩戴口罩人员、未如实填报信息人员谢绝入内。
2.落实客流限制措施。各类体育场所实行电话、微信、APP、小程序等预约方式进行客流限制,引导健身人群分时段、分项目锻炼,避免人群集聚。各类体育场所日接待量不超过日最大接待量的50%。参加体育锻炼的群众,锻炼前应做好体温监测,锻炼时防止手随意到处摸、碰,避免用手触碰眼、口、鼻等部位,自觉注意与他人前后、左右距离保持在1.5米以上。禁止组织团体赛事、培训等聚集性活动。
3.健身休闲人员在健身休闲活动时应按照3月1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发的《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执行。
(三)场馆管理
1.各类体育场所在开放或营业前应对场馆进行彻底消毒,要落实日常清洁消毒措施。电梯、卫生间、门把手等重点人员密集接触区域消杀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每个健身器材只限一人操作,对锻炼人员健身设施设备等应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有条件的体育场所在锻炼人员使用器械前后,提供75%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双手。
3.各类体育场所不得提供毛巾、浴巾、沐浴等服务,不得提供二次使用的、直接接触锻炼人员身体的穿戴及防护用具,建议锻炼人员自备穿戴、防护、球类、球拍等体育用品。
4.场馆应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要积极实行垃圾分类,必须要有有害标识垃圾桶,用于投放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
5.室内体育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营业时,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原则上不使用空调。如确需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务必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文附件5)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等文件、规范有关规定。
6.篮球场地每标准半场不多于3人,足球场标准11 人制、7人制、5人制及非标准足球场人数减半执行,足球、篮球场开放期间仅限于个人练习,不开展身体接触性、对抗性比赛活动;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隔网运动每片场地仅限单打,场地与场地之间间距不得少于1.5米,不得多人共用场地。
7.健身、攀岩、台球、射箭、保龄球、飞镖、轮滑、瑜伽等项目经营场所,应告知和引导健身人员与他人前后、左右保持1.5米以上距离。
8.拳击、搏击、跆拳道、柔道、散打、综合格斗、击剑等项目仅限单人练习,不开展对抗性训练比赛;健身点每个器材仅限单人操作,不得多人共用同一器材。
9.除前款规定的人数限制外,各类体育场所可活动区域每100平方米的人员密度应控制在30人以下。
10.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附件5《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四、应急处置管理
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一)设置隔离区域。各类体育场所应设立临时隔离区域和应急通道,当发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应及时引导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迅速与120联系或用专车转运至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并进行终末消毒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健康监测。要教育员工在岗期间应注意自身健康状况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的原则做好自我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轮休。
(三)员工出现疑似病例的应对。员工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时,应及时打120,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生活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经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实施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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