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37-3000-2019-00019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0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信〔2019〕1号
    • 发布日期:2019-01-07
    石狮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07 15:5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6〕127号)、《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信访局关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办法》(闽司 〔2017〕95号)、《泉州市信访局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律师参与接访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信 〔2018〕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引入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开展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信访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的有机结合,为“创新转型 实业强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增强信访人的法律意识,规范信访行为,依法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推进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市信访局、市司法局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高度,积极为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创造条件,扎实推动此项工作在我市深入开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解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深入推进“创新转型 实业强市”及“平安石狮”营造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相关行政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2.坚持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3.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4.坚持注重实效。以有利于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释法明理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相结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时间安排

      律师参与接访工作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每周一(如遇节日则顺延)和每月15日,由轮值律师在市信访局来访接待指定场所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任务

      1.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探讨疑难法律问题,为接访领导提供法律意见;

      2.在来访接待场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对信访事项于法有据的,要认真向信访部门反馈;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4.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指明申请程序;

      5.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对信访人进行引导教育,协助做好息诉息访、矛盾化解工作;

      6.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详见附件),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由和法律意见。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律师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详细记录信访人的信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处理办法,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信访事项建档备查,接受市信访局和来访群众监督。市信访局要将《法律咨询登记表》扫描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2.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了解信访事项基本情况,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信访等有关部门报告。对信访人的违法言行,应当积极开展引导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参与接访工作的律师应当遵守有关信访工作、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明示、暗示或者组织信访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得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对所接触的信访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在参与接访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所参与接访事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信访局、司法局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接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奖励,为深入开展律师参与接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衔接保障。市信访局开展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应提前告知律师参与接访的具体时间、地点,为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安全防范,切实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于领导干部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的案件,需要律师参与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供相关材料,便于律师充分准备、有效服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律师参与接访工作相关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市司法局。律师参与接访的值班补贴参照《中共泉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市级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行〔2017〕542号)执行,所需经费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信访专项资金中予以保障。

      (三)加强管理指导。市司法局负责推荐参与接访工作的律师人选。每年年初要对律师参与接访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附件:1. 法律咨询登记表

            2. 律师参与接访工作评价表

      

                                                     石狮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石狮市司法局

                                                                                2019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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