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37-0100-2022-00055
- 发布机构: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08〕135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狮政综〔2008〕135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行政审批服务
“绿色通道”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石狮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石狮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促进重点企业快速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引资项目的快速落地,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绿色通道”项目的适用条件
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认定,可列为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项目:
1、国家、省、泉州市和我市的重点引资项目,我市重点建设项目;
2、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列入鼓励类产业目录且生产规模低于规定限额的项目;
3、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4、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检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原产地认证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扩产的项目的投资项目;
5、世界500强企业、台湾的大企业及世界跨国公司和知名名牌企业投资的项目;
6、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市政设施、交通公路、水利设施、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7、经省6·18平台对接的科技转化项目;
8、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对全市产业带动性强、关联度高、时间要求紧的重要投资、引资项目。
二、服务管理制度
1、跟踪督办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确认“绿色通道”项目后,对项目审批实行全程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度,并协调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限时快办制。按照“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办理时间在现有的项目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原则上压缩50%以上,予以提前办结。
3、主动协办制。进驻中心窗口部门建立相应的“绿色通道”项目流转程序,明确专人负责,保证有序高效运转。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部门应当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主动告知审批条件、程序、申办进度及结果、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程序。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协调,并按投资者需求,指派专人协助投资者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4、预约办理制。申请人急需在非工作时间申办审批事项的,可直接向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预约,由中心管理上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延时加班服务。各职能部门窗口应及时衔接办理。
5、容缺预审制。“绿色通道”项目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各职能部门窗口应先予受理审批(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业主可以边办、边补、边改,但申请人必须在30天内将材料补齐或修改,以达到规定要求,否则职能部门将批文作废或收回证照。可以当场整改的,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要求当场整改。申报材料中一般的文字、数字错误,可在经办人员指导下于受理时由申请人当场补正,其中,重点建设项目急需开工的,实行如下容缺预审办法:
①工民建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紧迫、桩基必须先行施工的,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由业主提出,报规划建设局审查,桩基部分预算由财政局先行预审,进入招投标;
②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紧迫,要求部分建筑物单体必须先行开工建设的,由业主提出,财政局对部分建筑物单体概算先行审核,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预算由财政局先行预审,消防部门、人防部门进行单体审查,分别报规划建设局审核,进入招投标。
③交通、市政道路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紧迫、工程控制性项目(主要是桥梁和隧道工程)计划先行开工建设的,由业主提出,用地预审通过后,财政局对控制性工程概算进行审核,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工程预算由财政局先行预审,分别报交通局或规划建设局审核,进入招投标。
三、办理程序
1、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卡”。凡列为“绿色通道”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启动网上管理信息平台“绿色通道”管理系统,核发打印项目“绿色通道卡”,同时通过网络传送电子版“绿色通道卡”,告知相关部门。投资者凭“绿色通道卡”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联系或通过网络了解申办进度。年初未列入“绿色通道”目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凭招商引资协议意向与中心管理处联系,增补列入管理并补发“绿色通道卡”。
2、部门快速办理流转。列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投资者凭绿色通道卡与中心管理处联系咨询或申办审批事项,由中心协调窗口收件,并启动绿色通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根据“绿色通道卡”启动内部办理程序。凡“绿色通道”项目窗口收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统一使用“绿色通道”材料袋流转,所有涉及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见袋随到随办,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原则上在收件后两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
3、中心跟踪督办。凡列为“绿色通道”的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效能监察室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及网络全程监督,协调解决运行中所碰到的困难。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效能监察室。
四、附则
1、世界500强企业,指投资者在泉设立投资企业前全球销售额最多的前500家大公司,根据美国《财富》杂志公布资料认定。
2、台湾100大企业,指投资者在泉设立投资企业前台湾财富净值最多的前100家大公司,根据台湾《卓越》杂志公布资料认定。
3、本暂行规定除适用于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外,也适用于尚未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府其他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
4、本暂行规定由石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主题词:文秘工作 暂行规定 印发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效能办,黄书记、高市长、林自育常务副市长、林志建常委、刘德旺副市长。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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