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37-0100-2022-00056
- 发布机构: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2〕215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泉政办〔2012〕114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审批机制,加快审批进度,促进企业快速发展、项目快速落地,决定对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具体如下:
一、容缺预审适用范围
凡属全市范围内“五大战役”项目、三维对接产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项目、重点民营企业(突出贡献企业、明星企业、重点企业)、已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均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服务,实行容缺预审制。
二、 二、容缺预审运作办法
(一)容缺预审涵义
凡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项目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在其他条件和申报材料欠缺的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先予以受理审批,申请人在90天内将材料补齐补正(部分材料可不补,详见附件1),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申报材料的,各窗口有权将批文作废或收回证照。
(二)容缺预审办理流程
1.凡属容缺预审范围的审批项目,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容缺的申报材料,同时指导申请人填写《容缺预审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条件补齐补正及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后果。
2.在申请人填写《容缺预审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后,窗口即时收件受理。
3.窗口收件后,按照“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原则,为申请人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服务手续。
4.各部门对审批结果可结合部门实际,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进行处理。如窗口可保留审批结果的证照(批文)原件,只将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凭借审批结果复印件,进入下一审批事项流程。
5.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材料后的,窗口应立即将材料归档,提供给申请人齐全的审批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前期指导
各有关单位要提前介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项目的服务,主动深入了解项目的审批情况,加强对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行政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材料,主动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
(二)密切跟踪服务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审批服务跟踪力度,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与项目申办人进行联系和沟通,需要到现场的及时到现场指导;对本单位窗口能够解决的,要从快从简办理;需报上级部门的,要积极主动联系办理。
(三)强化协同协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加强前、后台协同协作,确保审批内部流转高效顺畅。
附件:1.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申报材料汇总表
2.容缺预审承诺书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日
附件1
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申报材料汇总表
序号 |
部门 |
审批项目 |
申报材料 |
备注 |
1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0)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拔)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立项批文(可容缺项) 3、本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4、建设用地蓝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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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立项批文(可容缺项) 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4、建设用地蓝线图 5、规划设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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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红线图 2、设计方案认可意见(或会审纪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公布材料(可容缺项) 5、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凭证 6、联合收费其它相关部门缴费凭证(可容缺项) 注: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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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工程报建 |
1、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可容缺项,提供财政或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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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施工图审查备案登记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认可意见(可容缺项) 2、《施工图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 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审查合格书》 4、《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5、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尚须出具节能审查合格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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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0) |
5、外来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
1、外来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可容缺项) 3、项目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注册章、持证人签名)、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任书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应提供原件核对,变更单位的应提供与原单位劳动合同到期证明或解聘书)(原件核对可容缺项)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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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1、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表(均一式四份) 2、外来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表(可容缺项) 3、勘查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4、监理项目备案表 5、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可容缺项,提供施工合同) 6、工程发包项目清单,施工单位及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表(原件核对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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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建设单位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
1、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一式四份),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一式六份) 2、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证明(保险单)(可容缺项)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一式四份) 4、勘查及设计单位对预防事故发生措施指导意见书(可容缺项) 5、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6、劳务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及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上岗证(可容缺项) 7、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8、工程进度计划、现场安全预防搭设方案、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含总平面布置图)、拟进场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9、经监理单位总监或建设单位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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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0) |
8、施工许可 |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用地许可证 3、工程规划许可证 4、勘察、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5、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6、监理合同 7、消防审核意见书(可容缺项) 8、防雷审核意见书(可容缺项) 9、施工现场满足施工需要 10、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可容缺项,提供施工合同) 11、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及建设单位支付担保(可容缺项) 12、劳民工工资保证金、新材、水泥基金缴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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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商品房预售许可 |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可容缺项)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完成投资证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 7、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8、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证明材料(可容缺项) 9、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证明及泉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可容缺项) 10、土地设置抵押权的,应提供抵押所在银行同意预售证明及抵押贷款合同 11、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商品房的,应提交商品房承销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承销合同及相应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可容缺项) 12、白蚁预防合同、燃气供应合同(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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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0) |
10、城市排水许可审核 |
1、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排水水质检测报告(生产性企业应提供)(可容缺项) 3、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红线图,方案审批会议纪要、项目建设总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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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监局 (2)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容缺项) 6、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复印件 7、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可容缺项)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材料送到窗口受理时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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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证申请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评价报告中存在B项的整改情况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企业安全经营总结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容缺项)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正副本原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县级安监部门现场核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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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商局 (20)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供登记人员核对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可容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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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有限公司设立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供登记人员核对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可容缺)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供登记人员核对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可容缺)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供登记人员核对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可容缺) 10、住所使用证明(住改商承诺书、《企业地址方位概略图》可容缺)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本级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容缺)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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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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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工商局 (20) |
4、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可容缺项)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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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5、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变更)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住改商承诺书、《企业地址方位概略图》可容缺)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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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工商局 (20) |
6、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变更)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可容缺项)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供登记人员核对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可容缺)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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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7、有限公司变更(营业期限变更)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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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8、有限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变更)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可容缺项)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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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商局 (20) |
9、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变更)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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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变更)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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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1、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可容缺项)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在本省登记的且全省数据库可查询到名称变更信息的企业可容缺) 7、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供登记人员核对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可容缺)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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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工商局 (20) |
12、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变更)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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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3、有限公司变更(出资时间变更)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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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限公司变更(出资方式变更)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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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5、公司备案(章程修改)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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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工商局 (20) |
16、公司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变动)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可容缺项,但应提供相关信息以供录入)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供登记人员核对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可容缺)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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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7、公司备案(设立分公司)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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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企业集团设立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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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20) |
19、企业集团母公司变更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在本省登记的且全省数据库可查询到名称变更信息的企业可容缺)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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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企业集团成员变更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项,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5、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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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3)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四份(可容缺项) 6、用地联席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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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3) |
2、使用国有土地审批 (一式四份) |
1、用地红线图 2、红线图审批表(地价测算单)(可容缺项) 3、建设用地申请表(可容缺项) 4、用地单位申请办理供地报告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可容缺项) 6、省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可容缺项) 7、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容缺项) 8、征地补偿登记表或征地协议书 9、预审意见(可容缺项) 10、经济局立项审批文件 11、划拨方式供地:住建局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蓝线图 出让方式供地:住建局规划条件、用地蓝线图 12、环保局环评文件 13、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容缺项) 14、市政府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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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土地使用权登记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用地单位的年检法人证明复印件(机关法人除外)、年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可容缺项)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土地登记委托书》或公证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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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1)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型 1、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可容缺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稿5份) 3、现场勘察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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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型 1、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可容缺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5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审查意见(需专家审查的项目)。 4、现场勘察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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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型 1、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可容缺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3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4、现场勘察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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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经济局 (2) |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含党政机关办公楼) |
1、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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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局 (2) |
2、政府性投资资金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容缺项)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概算(3) 4、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意见书或本级权限组织的评审会议纪要、专家组审查意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6、用地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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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农办 (17)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 |
1、申请表 2、证明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可容缺项) 3、流域综合规划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可容缺项) 4、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可容缺项) 5、项目建议书(可容缺项) 6、涉及界河的,要有双方协议 7、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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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水利工程管护范围有关活动审批 |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可容缺项)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对水利工程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 4、水利工程管理部门预审意见(可容缺项) 5、有相关资质单位或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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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用于非农业用水审批 |
1、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主体工程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可容缺项) 3、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上报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容缺项) 4、受理单位认可的专家对主体工程和替代工程所作的专家审查意见(可容缺项) 5、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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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农办 (17) |
4、取水许可证 |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管理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可容缺项)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可容缺项)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可容缺项) (4)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可容缺项) (5)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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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可容缺项)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项目建设单位管业执照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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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许可 |
1、有相关资质单位或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3、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4、申请书(可容缺项) 5、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6、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可容缺项) 7、施工期度汛方案(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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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1、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建设的水利工程位置图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受理单位认可的专家所作出的审查意见(可容缺项) 5、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6、承担项目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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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 (17) |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表(可容缺项) 2、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可容缺项) 3、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可容缺项) 4、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可容缺项) 6、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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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9、《海域使用权》转让 |
1、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申请表,需附有海域测量资质部门出具用海范围图 2、资信证明,双方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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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域使用权证(变更) |
1、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2、资信证明,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3、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 4、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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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域使用权证(年审) |
1、海域使用权证书 2、资信证明,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3、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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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域使用权证(续期) |
1、海域使用权变更(续期)申请表 2、资信证明,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3、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 4、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可容缺项) 5、同意续期批准文件 6、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五十公顷以下渔业养殖用海项目外还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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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 (17)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发证(负责乙类五等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1、渔业船舶船员办理相关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3、交验原持有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可容缺项) 4、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 (职务证书及服务簿申请者)(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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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渔业船舶报废证明的申请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2、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 3、渔业船舶检验证注销复印件(可容缺项) 4、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可容缺项) 5、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6、渔业船舶拆解现场存证照片 (所交材料需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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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设项目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 |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聘请林业资质设计单位) 4、申请表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植被恢复费缴交计算表及植被恢复费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可容缺项) 7、补偿协议或补偿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征占用林地林木权属凭证或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可容缺项) 9、异地造林恢复植被措施(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查验表及征占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征占用林地小班位置地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中9-11由林业站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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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 (17) |
16、林木采伐许可证 |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可容缺项) 3、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上年度伐区作业合格证明 5、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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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可容缺项) 6、现场查验表 7、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 8、补偿协议 9、林地林木权属凭证(可容缺项) 10、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 11、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与保护级别相应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须提交生态公益林调整批准文件,具体工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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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3) |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
1、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原件一份) 2、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原件一份,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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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图阶段)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阶段(原件一份)(可容缺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原件一份)(可容缺项) 3、石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认可意见(原件一份) 4、与防雷设计有关的施工图(建筑设计说明1张、电施图1套) 5、项目避雷装置跟踪检测委托书(原件一份,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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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报表(原件一份)(可容缺项)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一份)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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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2) |
1、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
(一)人防工程方案审查(一般项目) 1、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应建人防面积小于140(500)平方米,可不自建人防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立项批文或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 (2)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 (3)方案文本(应含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各幢各层平面图) 2、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因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立项批文或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2)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 (3)方案文本(应含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各幢各层平面图) (4)应建人防面积计算书 (5)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质论证表》(一式三份,至窗口领取,复印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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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二)人防工程方案审查(复杂项目) 1. 若该人防工程属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应提供人防设计资质证书(可容缺项) 2. 立项批文或备案表(可容缺项) 3. 项目规划要点(可容缺项) 4、方案文本(其中应含有:总平面图、防空地下室战时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平时平面图、防控地下室剖面图、地上一层平面图、各幢各层平面图、立面图、人防设计专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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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防工程设计审核 1.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意见书(可容缺项) 2. 人防工程方案审查意见书(可容缺项) 3. 规划批复总平面图 4. 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书 5. 防控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表(一式三份) 6. 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份(图纸应含五个专业人防地下室图纸,盖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 查机构审查章,且应一并提供电子光盘) 7.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可容缺项) 人防工程质量专项监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材料订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若建设项目尚未签订合同,应提供人防工程质量专项监理、人防工程专项设备材料订购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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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2) |
2、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
1、立项批文或备案表(可容缺项) 2、 规划批复总平面(可容缺项) 3、 建施总平面图、各幢各层平面图 4、 应建面积计算书 5、 若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是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表;或校舍安全 工程规划汇总表(封面和含该项目的内页);或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临时建筑证明文件;或县级以上政府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文件及拟改造危房的房产证;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文件及受损民用建造的房产证。)并填写《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不自建人防地下室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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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外经贸局 (7) |
1、限额内(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3000万美元以下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可容缺项,可不补) 4、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可容缺项,可不补) 5、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资信证明原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机构认证转递)(资信证明可容缺,可不补) 6、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原件; 7、投资方法定代表签署的董事、监事人员委派书原件及董事、监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9、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附产权证复印件) 10、投资方法定代表或董事会或权力机构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容缺项) 1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可容缺项,可不补) 13、委托代理或指定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申请办理事项授权委托书 14、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管理的,还需提供相应行业管理前置审批依据原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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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审批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事项的申请表 2、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正案(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修正案) 3、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拟变更事项的决议 4、企业已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正本、副本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可容缺,可不补) 5、委托代理或指定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申请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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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外经贸局 (7) |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正案或者新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原件) 3、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或转让的决议(原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新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资信证明可容缺,可不补) 6、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成员名单(原件),新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已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正本、副本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可容缺,可不补)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 9、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容缺项) 10、委托代理或指定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申请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属于上述申请条件中1、2种情况需变更股权,应提交上述申请文件中的1-7、9-10项材料一式一份 属于上述申请条件中3种情况需变更股权的申请者,应提交上述申请文件中的1-5、9-10项材料一式一份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 属于上述申请条件中4种情况需变更股权的申请者,应提交上述申请文件中的1、2、5、6、7、9、10项材料一式一份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属于上述申请条件中5、6种情况需变更股权的申请者,应提交上述申请文件中的1、2、5、6、7、9、10项材料一式一份外,还必须提供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属于上述申请条件中7种情况需更换或变更股权的,守约方除提交上述申请文件中的1、2、3、5、6、9、10项材料一式一份外,还应报送下列文件: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原件;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违约方已缴付部分出资的,应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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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局 (7) |
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事项的申请表原件 2、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正案(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合同、章程原件 3、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拟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4、企业已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正本、副本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可容缺,可不补) 5、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特殊行业管理的,还需提供相应行业管理前置审批依据原件(可容缺项) 6、委托代理或指定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申请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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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变更审批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年限变更事项的申请暨审批表 3、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拟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4、企业已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正本、副本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可容缺,可不补) 5、委托代理或指定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申请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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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审批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合并事项申请表 2、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3、各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4、各公司的合同、章程 5、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可不补) 7、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 9、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可容缺项) 10、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1、合并后的公司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2、拟合并的公司在取得审批机关的初步同意之日起30天内,在福建日报或国际商报等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13、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14、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可容缺项,可不补) 16、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7、委托代理或指定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申请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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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局 (7) |
7、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审批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立事项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3、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5、公司的合同、章程 6、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可不补) 8、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可容缺项) 10、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1、分立后的各公司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2、拟分立的公司在取得审批机关的初步同意之日起30天内,在福建日报或国际商报等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13、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14、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可容缺项,可不补) 16、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17、委托代理或指定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申请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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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卫生局 (24) |
1、餐饮服务许可项目 |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餐饮服务管理组织、餐饮服务进货索证索票、场所及设施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管理制度(复印件)(可容缺项)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从业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可容缺项)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7、经营场所和选址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复印件) 9、主要卫生设备清单(原件)(可容缺项) 10、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餐(饮)具卫生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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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卫生局 (24) |
2、餐饮服务有效期延续许可项目 |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原件)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可容缺项)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5、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餐(饮)具卫生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具(饮)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项) 6、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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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3、餐饮服务变更(地址)许可项目 |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可容缺项) 3、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变更的,需提供场所、布局符合卫生要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4、 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或主要卫生设施变更的需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若变更涉及布局流程改变的,应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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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4、餐饮服务变更(负责人、名称)许可项目 |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可容缺项) 3、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餐饮服务提供者地址门牌号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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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5、餐饮服务补发许可项目 |
1、《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2、刊载遗失声明的当地主要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可容缺项) 3、损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以上材料2、3根据情况二选一)(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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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卫生局 (24) |
6、餐饮服务注销许可项目 |
1、《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可容缺项) 3、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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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可容缺项)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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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场所卫生复核许可项目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可容缺项)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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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9、公共场所卫生有效期延续许可项目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可容缺项)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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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卫生局 (24) |
10、公共场所卫生变更(地址)许可项目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可容缺项)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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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11、公共场所卫生变更(负责人、名称)许可项目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 2、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可容缺项) 3、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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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12、公共场所卫生补发许可项目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发申请书(原件) 2、原证作废公告(媒体公开)(原件)(可容缺项) 3、损毁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以上材料2、3根据情况二选一)(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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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13、公共场所卫生注销许可项目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可容缺项) 3、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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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1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项目 |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从业人员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复印件)(可容缺项) 4、主要卫生、安全设施(消毒设备、药品)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5、企业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环境、功能区划分)(复印件) 6、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7、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可容缺项) 8、选址、施工涉及资料(复印件) 9、现场审查检测合格材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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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卫生局 (24) |
15、供水单位卫生复核许可项目 |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原件) 2、从业人员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复印件)(可容缺项) 3、主要卫生、安全设施(消毒设备、药品)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4、现场审查检测合格材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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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16、供水单位卫生有效期延续许可项目 |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从业人员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复印件)(可容缺项) 4、主要卫生、安全设施(消毒设备、药品)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5、企业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环境、功能区划分)(复印件) 6、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7、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可容缺项) 8、现场审查检测合格材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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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17、供水单位卫生变更(地址)许可项目 |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从业人员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复印件)(可容缺项) 4、主要卫生、安全设施(消毒设备、药品)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5、企业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环境、功能区划分)(复印件) 6、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7、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可容缺项) 8、选址、施工涉及资料(复印件) 9、现场审查检测合格材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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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8、供水单位卫生变更(负责人、名称)许可项目 |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2、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可容缺项) 3、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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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卫生局 (24) |
19、供水单位卫生补发许可项目 |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2、原证作废公告(媒体公开)(原件)(可容缺项) 3、损毁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以上材料2、3根据情况二选一)(可容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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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20、供水单位卫生注销许可项目 |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可容缺项) 3、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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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21、医师执业注册项目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容缺项)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原件)(可容缺项) 6、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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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2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项目(区内—区外) |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原件)(可容缺项) 5、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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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23、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项目(区外—区内) |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原件)(可容缺项) 5、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变更通知单(原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容缺项) 8、有学历的,应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可容缺项) 9、有职称的,应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可容缺项) 10、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项) 11、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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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卫生局 (24) |
24、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项目(区内—区内) |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原件)(可容缺项) 5、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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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消防大队 (3)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法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可容缺项)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规划部门公章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正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一套及设计图纸光盘)[应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 6、如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应提供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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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重新申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设计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书面反馈意见 3、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一套)[应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 4、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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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消防大队 (3)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法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可容缺项)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规划部门公章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正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一套及修改后的设计图纸光盘)[应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 6、如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应提供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7、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原建设工程建施图纸一套及相关原建设工程水、电、暖通图纸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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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四)建设工程消防装修设计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法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可容缺项) 3、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正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一套及设计图纸光盘)[应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 5、如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应提供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已审核合格未验收提供],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已验收合格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原建筑总平面图及各层的平面图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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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消防大队 (3) |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可容缺项)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6、场所各层的平面图(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备注: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盖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原公章)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阻燃制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加盖厂家或销售商单位公章)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等级(正本)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5)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登记表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双自动调试报告、水电内页等资料)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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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消防大队 (3) |
3、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
(一)建设工程消防复验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书面反馈意见、涉及修改的相关竣工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公章)、涉及修改的相关资料(如双自动调试报告、水电内页、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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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或销售商原公章)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加盖厂家或销售商单位公章)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申请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 (可容缺项) 7、施工、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等级(正本)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8、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报告 9、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登记表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双自动调试报告、水电内页资料)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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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药监局 (3) |
1、(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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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2、(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筹建 |
1、《开办零售药店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可容缺项) 4、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聘书原件、执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上岗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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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3、(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验收 |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2、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若未能提供以上证件原件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①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复印件;②相关政府部门产权所有权证明原件、复印件;③加盖查档专用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证发证处查档专用章) 3、营业场所、仓库房屋租赁合同、方位图、平面位置图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相应的资质证明公证书(泉州市审批的及可在网站上查询确认的除外)、不在职相关证明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制度、表格检查后退回) 6、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可容缺项)并附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可容缺项)、聘书原件(筹建环节已经提供的,本环节可不提供)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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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接收部门)容缺预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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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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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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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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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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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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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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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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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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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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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的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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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的容缺材料及补齐补正时限,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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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材料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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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故无法补交补正容缺材料,证照收回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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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由承诺人(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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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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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申请人)承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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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申请人)签章: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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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承诺书一式2份,受理窗口和承诺人(申请人)各执一份。 |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监察局、效能办,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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