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31-2500-2019-00098
    • 发布机构: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4
    • 标题:石狮市危房改造和住房困难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石结构和危旧房屋改造相关事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住建〔2019〕165号
    • 发布日期:2019-11-14
    石狮市危房改造和住房困难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石结构和危旧房屋改造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11-14 15: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石结构和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我市石结构和危旧房屋改造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等相关事宜再次明确如下:

      一、关于审批权限

      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中心区域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7〕146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周边区域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7〕147号)及市政府关于《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城市周边区域石结构和危旧房屋改造部分审批权限的请示》(狮住建〔2019〕1号)批示精神,石结构和危旧房屋翻建改造、修缮加固等相关审批事宜,主要由区域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其中移位建设应按新批宅基地由市直有关单位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历史建筑、特色建筑保护性修缮加固需报送市自然资源局核对规划,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审核修缮加固方案。

      二、关于审批流程

      (一)就地翻建。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社区)集体研究并公示、公告,征询群众意见→镇政府(街道)受理审查、审批(10个工作日,下同)→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疑似有保护价值的房屋,须报市危房改造和住房困难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自然资源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审核把关,不得直接审批翻建。

      (二)移位建设。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社区)集体研究并公示、公告,征询群众意见→镇政府(街道)受理审查(10日)→市自然资源局核对规划(5日,不包含农转用工作时间)→镇政府(街道)审批(5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三)一般修缮加固。申请人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方案设计→持加固方案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受理审查、审批(10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四)保护性修缮加固。申请人聘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经属地村委会核准、公示后→镇政府(街道)受理审查(5日)→市自然资源局核对规划(3日)→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审核修缮加固方案(3日)→镇政府(街道)审批(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备案。

      三、关于审批材料清单

      申请人根据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提供如下材料清单:

      (一)就地翻建

      1.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 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合法用地手续、危旧房屋相片;

      3. 石狮市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审批表(一式四份);

      4. 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一户一宅”证明及相关公示材料。

      (二)移位建设

      1.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 原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合法用地手续、原房屋拆除前、后相片;

      3. 石狮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4. 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一户一宅”证明及相关公示材料。

      (三)一般修缮加固

      1.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 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合法用地手续、危旧房屋相片;

      3.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修缮加固设计方案;

      4. 石狮市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审批表(一式四份)。

      (四)保护性修缮加固。

      1.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 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合法用地手续、危旧房屋相片;

      3.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修缮加固设计方案;

      4. 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及相关公示材料;

      5. 石狮市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审批表(一式四份)。

      四、其他补充说明

      1. 受理审查、审批的时限,指从申请人送审材料齐全、无误,镇(街道)和市直部门经办人员正式收件起计至审查完结的法定工作日数。

      2. 翻建房屋因退让道路或其他相关规划问题需适当整体平移,如移位距离在15米范围内,且符合镇村规划、不占用林地、农用地、土地无纠纷、无异议的,可参照就地翻建政策进行审批。

      3. 上述审批流程及审批材料清单均以土地房屋手续合法齐全、产权明晰为例,对于无法提供土地房屋合法手续、产权不明晰、产权人需分户建设、加层改造等特殊案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不同审批事项自行确定申请人应补充提供的审批材料。其他未尽详述事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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