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31-2500-2024-00001
    • 发布机构: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9
    • 标题: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住建〔2024〕10号
    • 发布日期:2024-02-09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来源: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2-09 17:15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辖区各建筑企业:

      为扎实推进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切实推动企业自查自改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作为”转变、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虚”,现公布我市第一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

      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厦门建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对厦门建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狮经开生物医药园标准厂房综合项目配套石富路工程(AK0+000~AK0+730.591段)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游某和安全员王某存在照片考勤的虚假考勤行为,核对监理例会相关材料,均未参加项目监理例会。

      (二)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我局依法对石狮经开生物医药园标准厂房综合项目配套石富路工程(AK0+000~AK0+730.591段)的项目经理游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员王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福建永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进行安装告知就擅自安装塔式起重机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对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校区四期-2#食堂、海员综合楼、变电所发电机房工程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工程施工现场1#塔吊(备案编号闽AA-T04777)已安装好,安装单位为福建永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但安装单位未在安装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我局,

      (二)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三)处理结果

      我局依法对福建永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福建省三联诚鑫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对福建省三联诚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泉州旺臻贸易有限公司厂区-1#宿舍、3#厂房工程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升降机司机张某无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存在无证上岗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处理结果

      我局依法对福建省三联诚鑫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福建新钟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对福建新钟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狮市艺祥工艺品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厂房屋面梁板模板支撑未梁板分离、使用扣件受力;水平杆及扫地杆仅单向设置;接头使用非对接扣件接长;模板支撑安全隐患未整改就开始绑扎梁板钢筋,。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我局依法对福建新钟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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