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31-2500-2024-00010
- 发布机构: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8
- 标题: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住建〔2024〕27号
- 发布日期:2024-05-08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辖区各建筑企业:
为扎实推进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切实推动企业自查自改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作为”转变、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虚”,现公布我市第二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二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
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项目负责人陈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对大长江(富通)汽车商城-办公楼工程开展合同履约检查,经查看该项目管理人员当月份的考勤记录,发现项目负责人陈某在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上当月份只有2天考勤记录,存在长期无考勤记录及未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三)处理结果
我局依法对大长江(富通)汽车商城-办公楼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陈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福建省乐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对福建省乐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大长江(鸿茂)汽车商城工程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一层1-3轴交A轴外架高度超4米且未采取抱柱或抛撑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我局依法对福建省乐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晟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对建新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一期-1工程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在安装过程中,监理单位晟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其安装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记录。
(二)法律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处理结果
我局依法对晟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蔡辉南处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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