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31-2500-2024-00013
    • 发布机构: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0
    • 标题: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三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住建〔2024〕32号
    • 发布日期:2024-06-20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三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11:43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辖区各建筑企业:

      为扎实推进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切实推动企业自查自改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作为”转变、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虚”,现公布我市第三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三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

      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庄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对宝盖镇鞋城某在建项目开展合同履约检查,经查看该项目管理人员今年4月份的考勤记录,发现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庄某某在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上无考勤记录,存在长期无考勤记录及未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我局依法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庄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对某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在石狮市宝盖镇承建的某扩建项目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坑工程东南侧发生局部坍塌,施工单位未根据基坑支护施工方案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我局依法对某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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