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4-1700-2018-0002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04
- 标题: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流程的通知》的通知
- 备注/文号:宝政〔2018〕83号
- 发布日期:2018-06-08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
现转去《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流程的通知》(狮卫计〔2018〕70号),请各村(居)、镇直相关单位落实移风易俗各项措施,及时填报死亡证明手续,严格执行“头尾五天”文明办丧规定。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安(边防)派出所,市殡仪馆:
为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着力推进文明办丧和移风易俗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以及《石狮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全市范围内推行文明办丧的通告》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签发对象及保存单位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详见附件2)签发对象为在石狮市辖区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计、公安、社会工作部(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收集保存。
《居民死亡证明》(详见附件1)为卫计、民政部门共同管理。第一联村(居)委会开具后,由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收集保存。
二、《死亡证》签发单位
《死亡证》签发单位主要为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1.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3.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4.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签发服务时间:为保证《死亡证》填写质量,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上班时间(包括周末)提供《死亡证》签发服务,夜间及值班时间不予签发《死亡证》。
三、办理人员及提交材料要求
办理《死亡证》人员应为死者近亲或受委托的知情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应接受签发单位的死亡调查,被调查对象应为死者近亲或受委托的知情人,同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辖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附件1)、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史卡等相关材料在服务时间内到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
四、《死亡证》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五、工作要求
1.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镇(街道)要通过政务(村务)公开栏、工作微信群、宣传展板等多种载体做好宣传告知工作,重点宣传文明办丧以及移风易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告知群众死亡证明开具时间、地点及应携带材料等信息。村(居)委会应及时为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开具《居民死亡证明》(附件1),经办人员(或挂片村居“两委”成员)要认真询问、调查并准确填写居民死亡时间等信息,经1名村(居)主干签名后,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村(居)委会要指导死者家属携带相关材料到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
2.做好信息核查工作。各村(社区)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死亡信息(特别是死亡时间)的核实工作;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死亡信息进行二次核实,坚决遏制少数家属延期申报死亡时间的违规情况,并定期与民政、公安等部门核对死亡申报资料,发现漏报、错报的,应及时组织入户调查,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积极协助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居民死亡时间核查工作;殡葬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死亡证》出具的时间办理冰棺出租、遗体火化等事宜。
3.做好死因监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居民死因监测的业务培训及指导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内部培训,理顺工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死因信息收集和监测工作。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死亡证》一律采用电子打印版。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卫计局、公安局、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应当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于每月10日前交换上个月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
5.实施抽查举报机制。为确保文明办丧规定有效落实,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移风易俗工作的积极性,自2018年6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针对超期办丧(再次明确办丧时间为5日以内,即“头尾5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村(居)委会违规开具死亡证明,殡葬管理机构违规受理租棺、火化事宜等情况实行有奖举报,举报电话:88710002。凡举报一例并经查实的,每例奖励举报人500元,有关部门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群众举报由市委文明办统一受理登记。同时,市委文明办将协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将按权责转交纪检监察、卫计、民政等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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