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4-3000-2025-00040
    • 发布机构:宝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4
    • 标题: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备注/文号:宝政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4-14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5-04-14 09:12 阅读人数:1

    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各办(站、所、中心):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以及《市级层面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印发〈关于省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机制办公室通报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镇对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经宝盖镇第八届党委会第121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盖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宝政规〔2022〕1号)、《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盖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宝政规〔2022〕4号)、《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盖镇各村(社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通知》(宝政规〔2023〕1号)、《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盖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宝政规〔2023〕2号)、《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宝盖片区征迁改造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宝政规〔2023〕3号)等5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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