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2-1700-2020-00026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16
    • 标题:中共石狮市委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 石狮市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湖滨街道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湖工委〔2020〕77号
    • 发布日期:2020-07-16
    中共石狮市委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 石狮市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湖滨街道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7-16 18:15

    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居民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三资监管”工作,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泉委改[2019]6号)、《石狮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狮委改[2020]4号)及相关财经法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湖滨街道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石狮市委湖滨街道工作委员会    石狮市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滨街道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工作,维护社区集体和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业部等部委《关于推动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泉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石狮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社区集体是指本街道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社区经济和实现居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及个人从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 

      四、实行村集体财会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一)社区财务实行街道受托代理服务。代理服务必须尊重居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 “四权”不变,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收益权不变。 

      (二)街道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以社区为单位设账,独立核算。自然村、居民小组账目纳入所属社区的集体账套,由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管。 

      (三)居民小组确需独立核算的,应由所属居委会核实,并经街道审批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方可于次月进行独立核算。 

      (四)独立核算的居民小组,按照本规定执行。 

        

        货币资金管理 

      五、账户管理。 

      实行统一资金账户。街道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严格社区集体的资金账户管理。每个社区只能在当地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需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报街道审批。社区居委会新开立银行账户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并要求开户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性。 

      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其账户必须留存居委会公章、居委会财务负责人以及服务中心负责人的私章等印鉴。集体收入、上级下拨、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款项等集体的所有资金应当通过该账户结算,严禁将集体收入、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老年协会、慈善总会、教育基金会等协会组织的账户。居委会账户只能办理本居委会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禁止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 

      六、现金管理。 

      街道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受托集体现金使用情况,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一)开户单位现金支付范围: 

      个人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其他支出。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前款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各社区备用金由街道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按照3-5天日常经济活动所需核定,报街道备案。 

      (三)各社区收取的现金应于当天缴存银行账户,不得截留现金,不得坐收坐支。 

      (四)定期对各社区集体现金进行盘点,按月取得银行对账单,监督集体资金是否真实、安全、完整。 

      (五)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七、严格控制资金出借。 

      社区集体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因公务需要预借差旅费除外)确需出借资金的,1000元以内由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1000元以上的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报街道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凡出借集体资金的,必须同时落实担保负责人及归还时间。因公务需要预借差旅费的,按照公务活动要求确定预借金额,经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公务结束后预借款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 

        

        资产管理 

      八、社区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主要有: 

      (一)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在内的流动资产。 

      (二)社区集体接受资助或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三)社区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公共管理等公益性设施;  

      (四)社区集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五)新征地后由政府批准的集体安置地、“回批地”等集体建设用地; 

      (六)其他依法属于社区集体的资产。 

      九、社区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保障资产保值增值。 

      (一)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石狮市农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三)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制定社区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奖惩责任制度,接受居民监督。 

      (四)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社区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五)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十、固定资产管理。 

      (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集体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集体固定资产。 

      (二)社区集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立资产台账的单位,明确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时准确登记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定期组织盘点,按季(年)与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社区集体应建立资产台账制度。社区集体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四)社区集体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折旧方法和范围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一、严格社区集体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一定时间后,确需变卖和报废的,应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作为居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布。报废时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1)原值在5000元以下,原值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且达到预计使用年限的,应经社区“两委”会议讨论通过;(2)原值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但未达到预计使用年限的,应视净值、剩余年限情况决定是否聘请第三方评估,并经社区“两委”会议讨论提请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通过;(3)原值在50000元以上的,应先由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通过后执行,同时上报街道三资办备案。 

      十二、固定资产市场化配置。社区集体固定资产市场化配置的,必须严格按照社区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居民小组固定资产拟市场化配置的,应先经过该居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送居委会按相关规定执行。 

        

        资源管理 

      十三、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社区集体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市场及其它公共设施;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开发权;集体资产所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设施经营权等;其他属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济效益的集体资源。 

      (二)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应符合石狮市总体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石狮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资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服务中心应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度。集体资源应当按照类别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四)集体资源采用公开出让、出租、承包或投资合作开发等市场竞争形式对集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配置,应当严格遵照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物资采购 

      十四、社区集体采购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集体资金采购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社区集体是集体采购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依照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采购项目筹建组,切实履行社区集体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责。居务监督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确立、概预算、招投标、验收、资金管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六、集体采购项目的确立,应经社区两委会研究决定,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备案。 

      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十七、集体采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十八、招标采购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采购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二)采购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 

      (三)采购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 

      符合(一)项规定的,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配置。 

      符合(二)项规定的,应当在街道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配置服务中心指导下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竞价、邀请招标等形式进行采购。 

      符合(三)项规定的,须经过询价,并由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后,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严禁肢解项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程序 

      十九、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用竞争性谈判、公开竞价、邀请招标形式采购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采购文件。拟采购的社区集体资产项目,须制作采购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采购条件、确定采购结果的方法和标准、采购小组组成、违约责任等。采购文件应报所在街道集体资产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竞标人的资格、采购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应注意事项。采购公告应在居务公开栏以及报纸、镇村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实施采购。采购前,应成立由居委会、居务监督小组、居民代表共同参加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采购实施由采购小组组长主持,采购小组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实施采购,确定采购结果。采购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居务公开栏或公众媒介公布。 

      项目采购应在街道集体资产资源配置服务中心进行,配置服务中心人员应参加指导和监督。 

      (四)签订合同。采购结果确定后,双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定合同,合同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采购项目验收 

      二十一、采购完成后,居委会应组织人员对所采购的物品进行验收,验收资料必须完整保留备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物品不能投入使用。 

        

      财务制度 

      二十二、逐步推行预决算制度 

      各社区应逐步推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初,居委会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交由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于2月底前报街道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每年末,居委会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编制居财年度决算,经居务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张榜公布。 

      (三)居委会应当按预算执行。5万元以上没有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同意,并按预算程序交由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通过后,报村集体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调整后方可列支。 

      二十三、规范收支审批程序 

      (一)完善凭证审批手续。收入凭证应由经办人、居委会主任、居务监督小组组长三人分别签名;支出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两人联签及居务监督小组组长四方分别签名确认。 

      (二)实行社区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印章、收款人签字等要素),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同时由证明人签字后,交给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报账员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居务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居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或加盖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收回支出的款项,同时调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依照款项数额按审批权限送审: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联签;5000元以上50000(不含)元以下的,要经社区两委研究同意,并附会议记录;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还须经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入帐。 

      居民小组财务支出时,先由居民小组长负责核实签章后,按村财支出限额审批程序送审。 

      (三)实行报账审核制度。代理服务中心在受理社区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社区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信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 

      (四)建立未结算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不得截留收入、支出凭证。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交居务监督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记结;审核未同意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二十四、严格收入管理 

      社区集体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集体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入账核算,接受居务监督小组监督。 

      (一)每年初,居委会将本社区的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整理归类,制定收入预算明细表;同时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全面监控社区经济收入来源。 

      (二)每月末,居委会按照当月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未入账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三)每年末,居委会逐一核实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按有关程序通过后,张榜公布。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没有兑现的要入账,应记入应收账款,作为居委会债权。 

      二十五、严格支出管理 

      社区财务开支应本着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并接受居务监督小组监督。 

      (一)社区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原则上用于社区集体福利事业和经济发展。 

      (二)征地补偿费应纳入社区集体财务统一管理,其使用和分配方案应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其中,社区集体预留部分应少于补偿额的30%,由社区集体统一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发展生产;其余部分应当按规定足额分发给农户。征地补偿费发放要登记造册,农户领取时应由户主签名盖章,并予张榜公布。 

      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集体预留部分若需多于30%的,应当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审议通过。鼓励集中资金用于建设村集体生产性厂房、园区配套生活设施等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三)社区干部误工补贴按石狮市村(社区)干部误工补贴相关规定执行。 

      (四)社区一级原则上实行“零接待费”管理。集体招商引资或举办公益事业确需接待的,遵照“一事一议”原则,事前做好预算,事中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事后接受居务监督小组的监督。街道及街道以上各级干部下社区,社区一律不负责接待;社区干部在当地议事或工作用餐,一律不得用居财列支。社区干部因抢险救灾及其他重大居务工作误餐的,可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由社区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协商提出,报所在镇审核同意。 

      (五)实行集体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年报刊征订费用总额控制在2000元以内。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内应优先订阅党报党刊。 

      (六)实行管理费支出限额管理。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由集体按照年度或者任期拟定,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通过,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街道备案。街道应当对居委会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定予以指导。 

      (七)大额现金或转账支付的申请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如需用大额现金(超备用金额度)及转账支付专项费用的,应提前填写“经费开支计划书”或“项目付款单(转账)”进行申请,经审核后按计划提款或转账支付。提取现金或转账金额在2万元(含2万)以下的由街道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和下居干部、下社区领导审核,并经财经办负责人审批通过。2万以上,8万(含8万)以下的分别由街道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下居干部、下社区领导审核,经街道分管领导审批通过。超过8万元以上的由街道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下居干部、下社区领导和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通过。 

      二十六、规范票据管理 

      (一)严格规范收入票据。集体各项收入应使用福建省农业厅等有权机关统一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 

      (二)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税票或财政专用发票),不准涂改,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无据收付款。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应取得税票又确实无法索取税票的,由经办人在收款收据上签上“索无税票”字样以示负责;如支出数额在500元以上的,应在取得的收款收据上记录提供商品或劳务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以便验证。 

      (三)严格实行票据领购核销制度。街道负责社区收款收据等票据的管理。各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街道核查后存档保管。社区各类票据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保管和使用过程中,谁保管或使用、谁负责,遗失票据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十七、严格负债管理 

      (一)社区集体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一般不得举债。因集体发展生产确需借款的,应当由居委会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及还款时间,经居民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通过,并报街道备案。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二)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三)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不得举债用于居委会经费支出。 

      二十八、实行资金专款专用。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个人账户。   

         

      财会人员管理       

      二十九、加强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建设 

      (一)代理会计必须具备社区会计岗位和相关财经制度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基本技能,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社区集体报账员不得担任所属街道的代理会计。 

      (二)代理会计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财经制度,落实镇(街道)村集体财会代理审核制度,稽核村集体资金使用情况,对核算单位备用金实施总量控制,做好备用金领取的审核工作;指导、督促报账员及时做好业务处理及报账管理工作,督促核算单位进行财产清查,掌握报账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负责相关票据的保管、申领、审核、核销等工作,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街道每年2月底前组织对代理会计上一年度的德、勤、能、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及时给予教育帮助并限期改正,直至予以解聘。 

      三十、加强社区集体报账员管理 

      (一)聘任条件。各社区只设一名报账员,不再单设会计和出纳。社区报账员必须具备社区会计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熟悉财务知识和财经制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代理会计均不得担任本社区报账员。 

      (二)聘任程序。社区报账员由社区“两委”会议遵循“公开、择优”原则,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提出拟聘人选,经街道考核合格,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通过后,再由居委会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期限为5年(一般与社区班子任期同步),可连聘连任。各社区聘任的报账员应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街道备案。 

      (三)岗位职责。根据手续完整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负责对原始凭证按有关财务规定业务流程进行初审报支后,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债权债务备查账、专项资金备查账,报送村财会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核算,定期与银行及村财会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对账目;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承包合同管理台账、协助编制农经报表;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做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工作;配合上级完成各项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考核制度。社区报账员任期内,由街道和居委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考评意见,经所在社区公示后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聘任期满,由街道和居委会对其在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共同进行考核,并提出解聘或续聘的考评意见,办理解聘或续聘手续,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三十一、实行民主理财 

      (一)各社区必须实行民主理财,由居务监督小组代表居民进行民主理财,向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居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居民有权对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三十二、推行村级财务公开 

      (一)财务公开内容。主要是居委会财务预决算、收入明细、支出明细、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财务收支一般公布到二级科目,非生产性开支(如社区干部报酬等)要公布到明细科目或取得收入的对象。 

      (二)财务公开形式。财务公开以在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为主,也可以通过居民大会或印发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财务公开时间。年初公布当年财务预算,年末公布财务决算,每月10日前公布街道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上个月社区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对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账目,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在固定公开栏公开的,公开时间应保持一个月以上。 

      三十三、实行审计制度 

      (一)各社区应在每年度财务决算以前进行一次财产清查,清查的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财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的,无论短缺、盈余或毁损,应当认真核实,分析原因,按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街道在每年度财务决算后,组织对社区集体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三)居委会任期届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负责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居民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社区,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开展财务清理整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社区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四)街道将把审计结果报告列为考核、评价社区干部工作的重要指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主要领导任期届满如涉及人员调整的,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前后任主要领导之间要在街道、居务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办理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移交手续。 

      三十四、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街道党建办牵头组织民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指导居务监督小组工作;民政负责指导监督居务公开工作;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代理会计、报账员业务培训;街道三资办依法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落实相关经费保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承担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居民委员会是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实行居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制度。 

      三十五负有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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