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5-1700-2021-00016
    • 发布机构: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07
    • 标题: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蚶江镇乡镇船舶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蚶政〔2021〕44号
    • 发布日期:2021-06-08
    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蚶江镇乡镇船舶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6-08 18:08

    各村委会、各办(中心、站、所)、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蚶江镇乡镇船舶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蚶江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蚶江镇乡镇船舶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海上生产正常秩序,确保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决定在蚶江镇辖区开展乡镇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整治对象 

      本方案所称乡镇船舶是指蚶江镇辖区用于渔区渔民生产生活需求,船长12米以下的船舶(包括渔业辅助船艇、养殖排筏等)。 

      二、整治区域 

      蚶江镇辖区内港口、水域、岸线、岛屿周边、非法船舶修造厂(点)等。 

      三、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击以下9种行为: 

      (一)非法捕捞、养殖,破坏渔业资源的,如电、毒、炸鱼,违规捕捞鳗鱼苗,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等; 

      (二)非法从事营利性载客,如水上观光、摆渡、垂钓等; 

      (三)外地乡镇船舶未纳入当地管理,在我镇辖区停泊、作业的及挂靠本辖区渔民名下的外地船舶 

      (四)未满足安全适航、船员适任条件生产作业的,如泡沫船、竹排,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救助终端,出海人员超过核定人员数,无证驾驶等; 

      (五)未纳入乡镇管理的,如“三无”船舶等; 

      (六)破坏流域、海洋生态资源的,如非法采砂,使用改装渔具抽吸河蚬等; 

      (七)从事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擅自改造,改变船舶用途或生产作业方式的; 

      (九)未取得修造资质非法修造船舶。 

      四、整治时间 

      2021年6 月7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分排查清理与自查自纠、整治处置与规范管理阶段、整改复查与总结提升阶段和对典型案例宣传教育阶段。 

      (一)排查清理与自查自纠阶段(6月7日~6月18日) 

      各村要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清单,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存在的各种问题及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并于6月18日上午下班前报送《蚶江镇乡镇船舶专项整治隐患排查表》(详见附件),纸质盖章签字送交镇政府A222办公室,联系电话:13960218377。 

      (二)整治处置与规范管理阶段(6月19日~7月13日) 

      蚶江镇政府、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蚶江公安边防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处置,依法依规,查处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非法违法违规各类行为,责令未登记、无船名、无船牌的“三无”小型乡镇船舶船主限期自行拆解,健全乡镇船舶日常规范化管理工作台账。 

      (三)整改复查与总结提升阶段(7月14日~7月31日)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一看查获的未登记、无船名、无船牌的“三无”小型乡镇船舶是否已全部拆解到位,二看各村委会船舶日常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否存在盲区漏洞或空白短板,并针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攻坚解决。认真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做法、经验等情况,建立健全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四)对典型案例宣传教育阶段(6月20日~7月31日) 

      坚持“边整治、边宣传”,“打击一起、教育一片”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专题宣传教育警示活动,对重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报道,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会,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教育,提高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的安全守法意识,营造“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遵规守矩、违法必究”的舆论氛围。 

      五、整治措施 

      (一)由各涉渔村(蚶江村、锦江村、石渔村、石农村和水头村)镇村网格员组织对辖区内原有登记在册纳入管理的乡镇船舶进行重新核查信息,对一人多船的要重点核查。乡镇船舶所有者务必在2021年6月18日前主动到所在村委会补充登记,完善乡镇船舶信息和船主信息。 

      乡镇船舶所有者应为辖区实际从事渔业、养殖等活动的本地户籍人员,严禁挂名转让外地户籍人员。应按照要求提供乡镇船舶信息重新核查相关证件,经所在村委会审核、报镇渔业安全检查站审批、边防所船管站审验合格后方可纳入管理,否则,该乡镇船舶视为“三无”船舶进行查处。 

      (二)自2021年6月19日起,对于逾期未申报登记信息重新核查的乡镇船舶和辖区外来停靠、列为查处对象的“三无”船舶,将组织统一行动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依法依规予以查扣没收、集中拆解。 

      (三)已纳入管理的乡镇船舶应符合安全适航状态,在明显位置悬挂船名牌,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衣、消防等安全设备,出海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通讯工具应确保畅通。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乡镇船舶,将作为常态化清理整治对象,禁止出海航行作业。 

      (四)乡镇船舶严禁从事非法违法捕捞作业(包括电、毒、炸鱼)行为,严禁违规改变用途从事休闲垂钓、旅游观光、载客等活动。如有违反,一经查获,依法依规予以没收拆解。 

      (五)乡镇船舶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更新改造的合法乡镇船舶除外,不得非法新建造乡镇船舶。对已纳入管理的乡镇船舶因安全生产确需更新改造,应提前向镇渔业安全检查站报备审批。对于非法新建造的乡镇船舶,一经查获,依法依规予以没收拆解。 

      (六)凡未经许可,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修造船厂(点),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严厉处罚,并清理取缔。 

      (七)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存在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群众举报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或大中型涉渔“三无”船舶信息,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如下: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0595-88637190 

      蚶江镇人民政府:0595-88211777 

      蚶江公安边防所:0595-88685110 

      六、行动安排 

      本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采取镇村多部门联动的方式。开展每周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联合执法行动。主要针对外地乡镇船舶挂靠、本地乡镇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破坏生态资源、非法载客等违规现象,抓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对查获的违规船舶,由锦尚看管点集中管理,视违法类型、情节轻重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予以责令停航、限期整改或取缔拆解等的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对违规受罚群众闹事、阻挠执法、妨碍行政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渔村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专项整治责任,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和精心组织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最大程度取得渔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社会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渔区群众自查自纠、互查互纠。 

      (二)增强整治合力。镇政府协调各单位推进本辖区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执法联动,牵头单位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本部门的执法优势。 

      (三)依法从严处理。对整治发现的乡镇船舶隐患问题,要100%建立清单、100%销号“清零”和闭环管理。对重点整治的4类船舶,一经查获,依法依规、分类处置:①对外地乡镇挂靠船舶,坚决予以取缔销号,遣返回船籍地并给予通报;拒不配合者将依法依规予以查扣没收、集中拆解。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责令其船主自行拆解或当地村委会上报镇政府,联合予以没收拆解。③对“三无”船舶和从事非法违法捕捞作业、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和非法载客等违规现象的乡镇船舶,将依法依规予以查扣没收、集中拆解。④对“一户多船”的船主进行再排查,如果发现船舶并非“谋生计”工具,而是用以其他用途的,将给予注销登记和回收渔牌。 

      (四)强化问责追责。各涉渔村镇村网格员和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督导督查检查,推动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发现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打击非法违法违规不力、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的,镇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附件:1.蚶江镇乡镇船舶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蚶江镇乡镇船舶专项整治隐患排查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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