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5-0100-2019-00050
- 发布机构:蚶江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8
- 标题: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自建房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蚶政〔2019〕138号
- 发布日期:2019-11-20
各村委会:
为吸取石渔村“7·2”一般坍塌事故教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的有关规定和《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7·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项的督办通知》的要求,现就开展全镇范围内自建房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镇在建农房(含房屋拆除,下同)。
二、检查内容
检查房屋拆除中是否符合工程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并重点检查在建民房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设施、围护结构,以及现场外脚手架、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部位。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各挂村领导、下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者、村两委干部要立即组织对本村在建农房进行检查,确保检查范围全覆盖。并对在建民房名单登记造册,建立农村自建房建设安全隐患台账,检查工作务必在11月30日前完成并报镇规划建设办。
(二)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三)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根据(闽政办〔2019〕6号)文件精神,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制,每周两次以上巡查,做到“四到场”,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含安拆模板、搭建脚手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四)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农村建房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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