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5-3000-2019-00055
- 发布机构:蚶江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19
- 标题: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蚶江镇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评制度》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蚶政〔2019〕145号
- 发布日期:2019-12-20
各村委会、各保洁承包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规范环境卫生管理和考评,现将《蚶江镇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蚶江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蚶江镇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蚶江镇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评实行“垃圾即产即清、落地即扣;环境即时保洁、脏乱即扣”和“交界共责同扣”,要求保持“三不”,即不存在垃圾池(围、桶等)外的各类垃圾、不存在“牛皮癣、小广告”、不存在“脏乱差”现象,要求道路整洁、环境优美,符合“美丽乡村”、“新型社区”建设要求和环境卫生作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 保洁作业时间,上午6:00-10:00,下午14:00-18:00,每日保洁作业时间8小时,夏冬时令可自行微调,但需保证每日作业8小时。如有重要任务,需要延长。
第三条 作业与考评原则:“辖区内、看得见”、严格落实行政辖区“属地管理”制。
第四条 作业与考评内容,详见《石狮市环境卫生管理考评标准》(若有变动,以上级发文为准),即对所属行政辖区进行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死角整治,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1)清扫保洁道路等,要求做到路面没垃圾、没积水、没沙土。(2)及时清除转运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等。(3)及时清除空中垃圾、悬挂物、遮雨棚垃圾、水面垃圾、水体漂浮垃圾,河边、水库边、溪边、潭边、沟边、岸边垃圾,企事业和沿街店面装修垃圾等,做到没垃圾积存、没卫生死角、没焚烧行为。(4)保洁环卫设施,如保洁垃圾桶、垃圾屋、果皮箱、人力车等,垃圾中转中没有“滴撒漏”行为,逐步取消拖拉机。(5)保洁公厕,清理餐饮店面油污水污。(6)清除小广告牛皮癣、乱贴乱画。(7)清理废弃家具、废弃杂物、旧桌旧椅等。(8)保洁空地、空山、绿地、房前屋后、公共场所等。(9)保洁区域内的“牛皮癣”清理。(10)考核范围以各单位所属行政辖区或指定公共管理辖区为准。
第五条 为督促各村、各单位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各村环卫成绩与该村绩效考核挂钩,对各单位采取扣款、暂停经费等经济手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公开通报等纪律手段。同时,对环境卫生考评成绩有明显改善的,可以专项补助。
镇城管办负责垃圾乱倒现象的巡查、占道经营、车辆“滴洒漏”等市容问题巡查;
镇环卫所负责蚶江镇辖区范围内村庄、道路、公厕、河道、海岸带等卫生问题巡查。
第六条 各村、各单位要加大环境卫生事业投入。镇一级统一进行卫生外包,各村加大卫生保洁的监督和宣传,镇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七条 在上级考评中成绩较差的单位,可以直接做为镇级考评落后单位。在对各村环境卫生工作绩效考评排名中,上级考评成绩占主要比例。
第二章 上级考评
第八条 严格落实《石狮市环境卫生管理考评标准》(若有变动,以上级发文为准)。
第九条 对上级考评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回访发现时每处扣各村、各单位月环卫经费1%。
第十条 发现乱倾倒、焚烧垃圾的,每次扣各村、各单位月环卫经费1.5%。
发现建筑垃圾乱堆乱放且未及时清理的,每处扣各村、各单位月环卫经费1.5%。
因环境卫生“脏乱差”被投诉举报、通报、公开曝光的,每次扣各村、各单位月环卫经费2%。
第十一条 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反馈,上级的考评单务必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反馈(反馈照片要显示拍摄时间,并按考评单的原拍摄角度和编辑模式反馈),未按时整改反馈的将双倍扣分、扣款,并从严处理。
第三章 镇级考评
第十二条 在镇级对村级考评中,各参评单位每月总分为100分,减去扣分后为实际得分,按实际得分进行镇级排名。石狮、泉州的考评成绩不列入镇级考评计算。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做到“无暴露性垃圾、无水面垃圾漂浮物、无污水横流、无乱贴乱画、无乱堆乱放、无杂草垃圾、无环境卫生死角”,考评标准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拒不接受现场管理和考评,故意阻挠、威胁、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阻挠、威胁、谩骂、殴打巡查考评人员的,给予批评、加重扣款,并直接列为全镇最后一名。
2.存在垃圾池/围/箱/屋等以外的垃圾堆:(1)超过0.5㎡的大垃圾,每堆扣10分;(2)小于0.5㎡的小垃圾,每堆扣5分。
3.未及时清扫、保洁的道路、空地及水体(沟渠、塘、潭等)的,每段片扣5分。
4.未及时清除牛皮癣、小广告的,每处次扣2分。
5.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混合垃圾、其他垃圾的:(1)超过1㎡的大堆,每堆次扣10分;(2)小于1㎡的小堆,每堆次扣5分。
6.杂草杂物、废旧家具未清理的,每堆次扣5分。
7.焚烧垃圾或未及时扑灭的,每次扣20分。
8.发现公厕及公厕周边保洁不到位,有严重异味、不整洁的,每座次扣5分。
9.不定期召开会议,各单位应准时参加,未能按时参加或无故缺勤的,每次另扣20分。
10.未按时收送文件材料的,或者拒不收送的,每次另扣5分。
11.被批评、通报和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举报的,每处次另扣20分,并可以扣款。
12.垃圾死角未清理的,每处次扣20分。
第四章 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1.严禁建筑垃圾乱抛洒、乱倾倒、乱堆放。
2.建筑垃圾只能在临时堆放点内有序堆放。要倾倒时,请与环卫所负责人联系开门。
3.凡是当场抓获乱倒建筑垃圾车辆的,可以奖励5%月环卫经费,但所扣车辆需及时上交镇城管办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放行。
4.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及时联系市政园林环卫处转运。
第五章 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对环卫作业经费的奖扣。每月在发放环卫经费时,对照其在石狮市沿海五镇受检村中的名次进行奖扣,每月以公文形式兑现并召开工作例会进行公开通报表扬或批评。
1.各辖区(村居、道路、承包公司)在参与泉州市、石狮市和镇级考评时的奖扣。
1.1蚶江镇镇区(包含蚶江村、锦里村)村间道路保洁区域由一家保洁公司进行保洁。保洁经费分别由月常规保洁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部分组成。
1.2各村奖扣情况。在泉州市和石狮市的每月考评中,以石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考评通报成绩为准,镇级每月考评以环卫办通报成绩为准。
(1)每月各村在参与泉州市考评时的奖扣(每镇月检1-3个村)
每月在石狮市沿海五镇受检村中的排名 |
以各村各单位环卫月经费为基数奖(元或%) |
每月在石狮市沿海五镇受检村中的排名 |
以各村各单位环卫月经费为基数扣(元或%) |
第1 |
20% |
尾二 |
15% |
第2 |
15% |
尾一 |
20% |
(2)每月各村在参与石狮市考评时的奖扣(每镇月检5个村)
每月在石狮市沿海五镇受检村中的排名 |
以各村各单位环卫月经费为基数奖(元或%) |
每月在石狮市沿海五镇受检村中的排名 |
以各村各单位环卫月经费为基数扣(元或%) |
第1 |
20% |
尾三 |
10% |
第2 |
15% |
尾二 |
15% |
第3 |
10% |
尾一 |
20% |
(3)每月各村在参与镇级考评时的奖扣
每月在镇19个受检村中排名 |
以各村各单位环卫月经费为基数奖(元或%) |
每月在镇19个受检村中排名 |
以各村各单位环卫月经费为基数扣(元或%) |
第1 |
10% |
尾三 |
5% |
第2 |
8% |
尾二 |
8% |
第3 |
5% |
尾一 |
10% |
1.3镇村干部奖扣情况。(详见狮蚶委〔2019〕165、166号文件)
1.4在我镇涉及到的道路考评中,对道路保洁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发生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
1.5为调动各责任单位工作积极性,增加投入,在泉州和石狮两级考评中,出现重复受检的村,将累计奖扣。
1.6各村、各单位在石狮市文明天气图中文明督查的问题清单,整改期限内未按时整改反馈至文明天气图里面导致逾期的,问题编号里面未反馈整改成功的每张图扣3%月环卫经费。12345等热线平台投诉环卫问题,没有及时整改反馈的每次扣1.5%月环卫经费。
1.7海漂作业单位、河道作业单位、申遗点(林銮渡、六胜塔)、蚶江公园(体育公园)等单位参照施行。
1.8镇环卫办将不定期抽查各村、各单位环卫公司保洁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如有缺勤情况,环卫工人一人扣300元,管理人员一人扣500元。没有按投标文件规范管理的每处(次)扣300元。
第十六条 统一行动、重大活动等必须服从安排,协调完成任务。如遇保洁队单方面停止清扫保洁或重大活动期间因清扫保洁质量较差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镇级有权停止拨款并更换保洁队。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保洁队伍管理要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管理,服从上级管理要求,做到“五个要”:要有统一的反光标识的服装、要给予办理意外险等保险、要按网格化分片划分保洁人员负责区域、要建立保洁人员档案(含身份证等)并报镇环卫所备案、要及时反馈被检查点整治情况。
第十八条 各保洁单位要不断改善环卫工人生活居住条件和福利待遇。要求落实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镇级考评。镇级考评小组每月将组织至少1次全面考评、1次专门考评(从后5名中随机抽2名),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奖扣; 各村各单位自评小组每月要按作业标准和考评要求组织1次以上的自评工作,要自觉督促各村各单位保洁队伍提高保洁水平,自评工作材料要报镇级存档。保洁队要及时核对被考评检查点并于3天内将整治结果反馈镇环卫所。
第廿条 石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督查考评标准,见附件1。
第廿一条 蚶江镇环境卫生考评办法,见附件2。
第廿二条 蚶江镇村级环卫管理员职责,见附件3。
第廿三条 蚶江镇环境卫生考评单,见附件4。
第廿四条 蚶江镇环境卫生巡查考评制度,见附件5。
第廿五条 该制度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狮蚶政〔2017〕99号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人员环境卫生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和村级环境卫生工作考评奖惩方案》的通知及狮蚶政〔2017〕299 号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人员环境卫生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和村级环境卫生工作考评奖惩方案》的通知等2份文件。
蚶江镇环境卫生考评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殿魁(蚶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邱尚木(蚶江镇党委副主任科员)
副 组 长:蔡雄军(蚶江镇政府干部)
副 组 长:郭育滨(蚶江镇环卫办工作人员)
成 员:林丽贤(蚶江镇环卫办工作人员)
林金楚(蚶江镇城管办工作人员)
周威龙(蚶江镇城管办工作人员)
傅志聪(蚶江镇城管办工作人员)
林进兴(蚶江镇公园管理人员)
各片指派一名干部或村务工作者
附件:1.石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督查考评标准
2.蚶江镇环境卫生考评办法。
3.蚶江镇村级环卫管理员职责
4.蚶江镇环境卫生考评单
5.蚶江镇环境卫生巡查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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