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8-3000-2020-00008
- 发布机构: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20
- 标题: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鸿山镇12米以下涉渔小型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方案(暂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鸿政〔2020〕33号
- 发布日期:2020-07-20
鸿山镇东埔一、二、三、伍堡村委会、鸿山镇农业服务中心、鸿山镇渔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12米以下小型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经鸿山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鸿山镇12米以下涉渔小型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引导,确保我镇渔业生产安全有序。
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鸿山镇12米以下涉渔小型船舶安全生产
记分管理方案(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渔业船舶船东为第一责任人、船长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落实好渔船水上航行作业各种防范措施,提高渔民水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福建省渔业船舶三级管理办法》(闽海渔〔2016〕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我镇12米以下涉渔小型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我镇管辖范围内的小型涉渔船舶安全生产活动实行记分管理制度。渔业船舶的日常记分工作由鸿山镇人民政府渔管站负责,渔管站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档案,与东埔边防、海洋与渔业执法中队共享,共同监管。
第四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按照违规行为的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三种。
第五条 发现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从事电、毒、炸鱼作业的;
2、渔船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3、暴力抗拒检查,影响恶劣的;
4、船东(船长)未与鸿山镇政府签订年度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5、参与走私,从事非法载客或出借船舶予他人进行非法载客、载货的;
第六条 渔业船舶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
2、未履行进出港报备义务,未如实报备船上人员信息的;
3、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持有渔业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证书的;
4、在航道作业的;
5、渔船超风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6、在渔港范围内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在雾天出海作业的;
7、未按规定配备或安装救生、消防和照明工具等安全设备,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8、渔船航行或者生产作业期间,拒不服从政府指令要求的;
第七条 发现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3分。
1、在航道停泊影响其他船舶通行的;
2、无故缺席镇政府召开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船东船主安全生产教育警示会的;
第八条 鼓励渔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经查实的,每次予以奖励3分。
第九条 记分周期以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记分。在计分期间内,扣满12分的,将按照《福建省渔业船舶三级管理办法》(闽海渔〔2016〕98号)规定对船舶依法进行取缔。
第十条 本方案由鸿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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