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8-3000-2022-00028
- 发布机构: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1
- 标题: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石狮市安全生产警示提醒制度的通知
- 备注/文号:鸿政〔2022〕38号
- 发布日期:2022-11-11
各村委会、镇各办(中心)、各网格责任片区、相关企业
现将《石狮市安全生产警示提醒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石狮市安全生产警示提醒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防止方案一发了之、工作进展缓慢、落实走样缺乏实效等问题,真真正正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牢记“三个必须”,守住安全底线和红线,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二、适用情形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对象发出《石狮市安全生产警示函》:
1. 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一般事故的;
3. 本辖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
4. 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5. 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向提醒对象发出《石狮市安全生产提醒函》:
1. 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3. 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三、警示提醒程序
(一)事项确定。凡列入警示提醒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市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可以预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提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醒函》。
(二)下达程序。警示提醒经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醒对象下达《警示提醒函》。《警示提醒函》(样式见附件)主要包括:警示提醒对象、警示提醒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工作办理。《警示提醒函》送达后,警示提醒对象应呈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警示提醒函》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醒对象应严格执行。
(四)办结反馈。警示提醒对象须在七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并将《警示提醒函》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警示提醒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有关警示提醒事项纳入督导内容并跟踪问效。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附: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石狮市安全生产警示提醒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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