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参照《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0-88739188
传真号码:05950-88739288(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电子邮箱:s88739288@126.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石狮市石狮高新区鑫强路7号创新创业中心办公楼8楼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1.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部门财政预算、决算;
3. 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内容概述 |
发布时间 |
阅读量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标题: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四)公开渠道
1.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shishi.gov.cn;
2.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
(一) 受理机构
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88739188
传真号码:0595-88739288(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电子邮箱:s88739288@126.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石狮市石狮高新区鑫强路7号创新创业中心办公楼8楼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点此提交)。《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3.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情况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