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6-1700-2019-00051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20
    • 标题: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镇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永政〔2019〕92号
    • 发布日期:2019-11-20
    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镇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1-20 16:17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各工作点、各相关办(站、中心):
      为贯彻、落实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狮住建〔2019〕137号),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永宁镇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村集体建设项目基建程序,维护村集体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狮住建【2019137)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镇范围内村集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村集体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村集体资金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支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会)是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依照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建设项目筹建组,切实履行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并由村委会负责村级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及其报备。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对建设项目确立、工程概预算、招投标采购、施工管理、验收决算、资金管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村集体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终身负责制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等制度。 

      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建设项目确立前,应先核对好项目的用 

      地,涉及影响环境的要办理环评手续,经村两委会研究,提交项目建议书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严禁肢解项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条 村集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辖区内的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督促、指导各村按照本办法开展建设项目招投标;镇村财代理服务中心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出入账报支;镇纪检监察部门、村民代表依法对村集体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招标、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全镇村集体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 招标、采购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符合(一)、(二)、(三)规定的,必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执行市级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符合(四)、(五)、(六)规定的,称为小规模建设项目,应采用镇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七)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九)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符合(七)、(八)、(九)规定的,工程施工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 

      (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以下的; 

      (十一)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 

      (十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 

      符合(十)(十一)(十二)规定的,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可以指定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或及安全生产条件、或符合采购条件的单位为承包方。 

      上述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1.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经村两委会研究,并将村两委会研究确定过程材料或及险情灾情图片等资料经镇工作点提出意见,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并须在灾后10天内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说明,并补签合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要求文件等书面资料】。 

      2.资金补助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为不需要招标的【要求文件等书面资料】。 

      村级组织不得以该条款规避招标,严禁肢解项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其中,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要求书面资料】。 

      第八条 村公共设施环境维修维护包含的零星项目,如换井盖、清淤、整治卫生死角、挖掘排水排污沟、修换路灯、安装减速带、安装小型公益广告牌指示牌、挖掘沟渠、平整土地,以及道路两侧绿化、树木修剪等等,单项合同价3万元以下的,可以按日常事务报支,不列为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价3万元以上(3万元)的,以工程报支,要求按财政季度或半年度、小项目合并立项发包的原则操作,以简化零星项目招标。镇村财代理服务中心相应给予简化报支手续,合并后合同估算价合计在2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采用市场价或作业验收单,不再进行项目造价预算、决算。 

      第九条 50万元以上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要求委托工程建设监理。 

      第三章 小规模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条 符合上述第七条(四)、(五)、(六)项规定的,称为小规模建设项目,应采用镇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流程如下: 

      (一)村委会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工程概算预算书、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其中施工控制价的计算公式为: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招标控制价中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K值为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的幅度。现阶段的K取值范围为: 

      1.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为5%以内; 

      2.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除外)为10%以内; 

      3.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工程为12%以内; 

      4.其他工程为10%以内。 

      (三)货物及服务类、施工类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应提交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并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四)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石狮日报》发布,并在镇政务公开栏与村务公开栏上登载。 

      招标人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自报名结束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5日。 

      (五)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1.开标地点:本镇政府办公楼。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服务及货物类的评标办法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3.评标办法可以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中的简易评标法,但招标时效按此文规定执行。 

      4.开标会议由村委会主持,镇工作点、村务监督小组派人出席开标会议。 

      5.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等信息应在镇政务公开栏与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中标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方可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日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村委会按照备案清单及时将资料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开标定标后,所有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权利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石狮日报》发布,并在镇政务公开栏与村务公开栏上登载,招标人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招标方式需由村两委会研究通过,经镇工作点提出意见,并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第七条(七)、(八)、(九)项的项目招标流程: 

      (一)村委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单位编制施工图、工程概算预算书、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需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其中施工招标控制价的计算公式为: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招标控制价中不可竞争项目造价。K值应在工程预算价、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比工程预算价下降412% 

      (三)评标办法:施工类招标项目可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货物及服务类招标项目则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四)投标邀请。业主单位可邀请不少于3家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单位进行投标,受邀请单位的名单提交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在镇政务公开栏与村务公开栏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入开标流程。 

      (五)开标评标会议。开标地点在本镇政府办公楼。开标会议由村委会主持,镇下村干部、村务监督小组代表应当出席开标会议。村委会或其招标代理人按照上述(三)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等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公示3天。 

      (七)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第一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中标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照备案清单及时将资料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第七条(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招标、采购流程: 

      鉴于项目较小,可采用简易的方法实施。村两委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资质勘察、设计、造价预算,或采用简易的图纸、报价、市场价;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符合采购条件的施工、货物服务单位进行施工、采购。项目的确定及所指定的承包单位可以直接由村两委会研究通过,经镇工作点提出意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并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实施。 

      其中,单项合同估计价不足3万元的施工类、货物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只要求备案工作备案表,附村两委会研究通过指定承包单位公示照片、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村集体建设项目的基建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工程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禁不合格材料和设备进入工地。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涉及设计修改的,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书。 

       允许建设项目进行必要性的增减,项目未超过预算造价10%或增加合同价10万元以下的,应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书内容及估算价格,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项目超过预算造价10%或增加合同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要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镇下村干部提出意见,并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所有建设项目增减部分结算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结算为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村两委会应组织技术人员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竣工资料必须完整保留备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村两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建设的有关材料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村两委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结算,决算单位不能与造价预算单位、施工单位系同一个单位。工程决算情况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合同留存保修金外应及时付清工程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村集体建设项目的资金,应严格按照《石狮市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规定》执行,设立建设项目专门台账,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工程拨款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按时支付。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镇人民政府、镇纪检监察部门及村民代表有权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第二十条 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本辖区内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投诉人应是招标项目的利害关系人,投诉应采用书面方式,并署真名(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明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接到有效投诉的,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受理投诉的单位收到投诉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诉。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在村集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委、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村集体建设项目违反本规定不进行招标或采购发包的,或将应招标的项目肢解发包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负责村集体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与承包人相互串通勾结,损害村集体利益的。 

      (三)挪用、截留、侵吞工程建设资金的;多估冒算虚构工程造价,或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 

      (四)对村集体建设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村集体建设项目基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招标活动中,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手包办、暗箱操作,或干扰评标委员会(小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三条 全镇社区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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