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200-2021-00038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21〕29号
    • 发布日期:2021-07-15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15 16:40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海漂垃圾治理方案的通知》(狮政办〔2018〕21号)同时废止。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陆海统筹、标本兼治,2021年底前,建立海上环卫队伍,基本构建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转运、处置机制;2022年,形成“政府统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共治”的海漂垃圾治理责任模式。 

      二、治理范围 

      我市近岸海域、直接入海的溪流(沟渠)和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 

      三、主要任务 

      (一)攻坚清理存量垃圾。沿海各镇在上半年已完成上级下达的存量海漂垃圾攻坚整治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海漂垃圾强化攻坚整治,对近岸海域、海滩、海岸开展既有垃圾再排查和强化攻坚清理,并于8月10日前将开展情况反馈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以便汇总上报。(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二)建立海上环卫机制。2021年9月底前,沿海各镇依托现有海漂垃圾治理队伍,陆海统筹组建海上环卫队伍,对沿海全岸段和近岸海域实行每周至少一次全覆盖打捞清理,可多个镇共用1艘打捞船舶。2021年,沿海各镇应建设完成靠泊点、堆场各不少于1个。推进落实智能化船舶垃圾分类储存装置建设。探索全市打包购买服务的“一市一公司”管理模式。(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城管局、交通港口局,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湾港务站、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石狮海事处) 

      (三)强化海上垃圾治理。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外水产养殖清退并实现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2025年底前,浮筏等养殖设施泡沫浮球全部替换为塑胶浮球。大中型渔船要全部配置垃圾收集桶;2023年底前,二级以上渔港全部配置渔业垃圾接收点;2025年底前,实现渔业垃圾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运转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商船及港口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监管。按照泉州市统一部署开展互花米草整治工作。(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城管局、交通港口局、自然资源局,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湾港务站、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石狮海事处) 

      (四)严格控制陆源垃圾。依托城乡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防治城乡生活垃圾、河流垃圾、滨海旅游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农业废弃物入海。沿海各镇应配备垃圾分类收集装置,打捞清理上岸的垃圾应科学分类并做到日产日清。(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城管局、文体旅游局、工信科技局、农业农村局,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岸线和海上日常巡查,严厉查处在岸线随意倾倒堆积垃圾、向海洋违法倾倒弃置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石狮海事处) 

      (六)推动社会共治共享。沿海各镇公开举报电话,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满意度调查;加强宣传教育,利用电子显示屏、村(社区)广播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广泛宣传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建立海漂垃圾收集奖励机制,推广祥芝镇美丽海岸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净滩”“船舶垃圾不落海”行动经验,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及志愿者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海漂垃圾治理。(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石狮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工信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交通港口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游局、城管局、创城办、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湾港务站、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石狮海事处、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不另设办公室,依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行业垃圾源头治理和管控,市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城乡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市工信科技局指导督促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指导督促农业废弃物治理,市城管局、河长办指导督促河流垃圾治理,市交通港口局、城管局、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湾港务站、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石狮海事处等部门指导督促船舶港口垃圾治理,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渔业养殖和渔船渔港垃圾治理,市文体旅游局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垃圾治理,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督促自然保护地垃圾治理,市创城办负责开展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考评和通报。 

      (二)落实属地责任。沿海各镇人民政府作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湾(滩)长制”,逐级压实海漂垃圾治理属地责任。鼓励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保洁责任单位,建立区域联防联治的“海上环卫”机制。 

      (三)保障资金投入。市发改局要将海上环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沿海各镇按照非经营性大陆岸线5万元/公里·年(含转运费用)的标准安排海漂垃圾治理经费,将辖区海漂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保障海漂垃圾日常治理工作需要。从2021年起,市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海漂垃圾治理专项资金365万元,用于海漂垃圾治理、考核奖励和宣传经费等。 

      (四)强化督促考核。将海漂垃圾治理成效纳入沿海各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每年度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市创城办每月组织对沿海各镇海漂垃圾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沿海各镇通报,并抄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责任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详见附件)反馈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2021年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月调度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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