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000-2014-00096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5-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4〕72号
    • 发布日期:2014-05-30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05-30 17:15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2010〕21号),切实推动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学校基础能力建设

      (一)优先安排中等职业学校校舍项目建设,确保资金足额投入。

      (二)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设施设备的添置和更新,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求。

      二、支持重点专业建设

      (三)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与我市经济产业紧密联系、社会急需的新兴专业,按照省级、泉州市级财政补助给予1:1的资金配套。

      (四)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做大做强重点专业、品牌专业。对2014年起新确定为泉州市级、福建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的,分层次给予财政补助或奖励,补助办法按照各级财政补助资金1:1配套。

      三、支持校企合作办学

      (五)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引企入校,鼓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场所、就业机会,为教师提供科研基地,场地安排给予优先、租金给予优惠。

      (六)根据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用工服务相关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泉财社〔2012〕261号),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以专业冠名等形式的“订单式”培训,且学员在本市企业实现就业的,每培训30人给予中等职业学校1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实施“订单式”培训的相关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七)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或为学校提供实训设备的支出,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报酬和为实习学生支付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八)建立奖励表彰制度。对在接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实习实训和捐赠学校实训设备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

      四、支持“双师型”队伍建设

      (九)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通过考试或考核方式招聘硕士毕业生、教育部直属六所重点师范院校全日制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教师招聘,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和招聘单位提前到从事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招考。

      (十)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闽教人〔2014〕10号)的规定,在学校总编制数内,从行业企业招聘紧缺急需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担任专业课或实习指导教师,不受人员学历、身份限制,由学校采取直接考核或简捷有效测评方式聘用,学校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十一)加强专业教师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提高持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教师比例,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对从2014年起取得技师及以上专业职业技能证书的,市财政给予5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市财政每年核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面向企事业单位聘请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具体由学校申请,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五、支持扩大办学规模

      (十三)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控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合理设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落实高中阶段普职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任务,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十四)实行中等职业教育生源校奖励制度,对本市初中生源学校输送学生到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给予生源校300元/生的奖励;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升学率位居全市前6名的生源校,给予表彰并增加一级达标中学“定向生”分配名额的奖励。

      (十五)鼓励初中生就读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对在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且获得各类非全日制大专文凭的学生,准予参加我市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公开招聘。

      (十六)根据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军区司令部等部门《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民安〔2011〕348号)规定要求,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按每人每学年6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十七)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承担的培训任务和开展培训的方式,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六、支持师生专业发展平台创设

      (十八)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对参加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的师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九)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国编教材校本化,对专业教师自编、合编校本教材,在校级及以上推广使用的给予分级奖励和表彰。

      七、支持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二十)从2014年春季开始,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达到本市普通高中生均经费的3倍水平。

      (二十一)落实石狮市本级教育费附加的30%足额投入职业教育,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八、支持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十二)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创新职业教育宣传途径。充分利用现有媒体,如广播、电视、网站等,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领全社会关注职业教育,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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