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500-2017-00170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2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产品订货会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7〕175号
    • 发布日期:2017-08-29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产品订货会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8-29 10:10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产品订货会补助暂行规定》于2017年8月7日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产品订货会补助暂行规定

     

      为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市场,发挥广告宣传和销售效应,缓解企业营销不足困难,进一步促进消费,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我市产品订货会补助暂行规定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对在我市召开产品订货会的石狮籍企业给予补助;

      (二)申请产品订货会补助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需达100万以上。

      二、补助内容

      (一)补助标准

      企业参会客商人员住宿一晚的,按每人300元给予企业补助;企业参会客商人员住宿超过一晚的,按每人500元给予企业补助。

      (二)补助限额

      上年度纳税额100万元至250万元(含250万元)的企业召开产品订货会,每次最高补助1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250万以上的企业召开产品订货会,每次最高补助20万元。同一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企业申请本条款补助的,不再享受类似政策补助资金。

      (三)场地提供

      鼓励企业到石狮服装城、石狮国际轻纺城召开产品订货会。对在服装城、轻纺城召开产品订货会的,免收场地费用,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补助程序

      (一)企业召开产品订货会前需向市商务局提交订货会计划书进行登记备案,召开前一天报市商务局现场核定。

      (二)产品订货会结束后,企业将飞机票、动车票等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递交资金申请表,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兑现拨付。

      (三)申请免费使用服装城或轻纺城展馆开展产品订货会的企业,凭上年度纳税证明,经市商务局审核后,按“先申请先使用”原则有序开展产品订货会活动。

      四、资金管理要求

      产品订货会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附则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就是否延期提交市政府研究。

     

      附件:石狮市企业产品订货会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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