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7-00007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7-05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7〕140号
- 发布日期:2017-07-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石狮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石狮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实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章 资本管理职能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投资决策。
(1)制定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细分主体权责,完善规划投资监管,突出国有资本运营,明确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流程。
(2)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3)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核准与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4)履行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
(5)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统计分析。
(6)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7)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信访维稳办理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市国资监管部门配合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三章 资产管理职能
第六条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市国资监管部门授权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权力,负责本级及下属企业的投融资计划与国有资产管理。
(1)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增强国有资本投融资能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根据集团公司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定位,承担所在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融资主体责任。
(3)测定本级及下属企业年度资金需要量,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合理利用债券、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债务发行节奏和规模,保障基础设施、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4)定期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项目经营管理
第七条 集团下属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1)依照公司章程从事经营活动,承担集团公司所指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接受市国资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出资人负责。
(2)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民主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制度。
(3)按规定定期向所属集团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运作、年度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年度绩效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财务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对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国资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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