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7-00240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22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7〕233号
    • 发布日期:2017-12-29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12-29 17:3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2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5号)、《泉州市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我市生态环保市场,壮大绿色环保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有效的政策激励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新格局,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市场驱动,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提高环境公共服务效率,增加生态环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2.法制保障,政策激励。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构建统一、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发挥政策激励和工程示范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3.模式创新,能力提升。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第三方治理、合同环境服务、区域综合服务等市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模式。鼓励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区域化、一体化服务能力。 

      4.示范引领,加快推进。加快绿色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引领带动全市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加强系统谋划和典型经验模式推广,带动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加快推进。 

      (三)主要目标 

      1.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2020年,全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25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培育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带动力的环保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聚集度高、优势特征明显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转化平台。 

      2.市场体系趋于完善。2020年,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基本满足环境治理需要,生态环保建设运营、设计咨询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基本建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二、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模式 

      (一)推行生态环保投资工程包模式。推动工程包投融资机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推进国土生态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清洁水工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和供水设施、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系列工程包。推动在生态整治、土壤污染场地修复等领域实施一批新的投资工程包。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经济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农办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注: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工业领域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励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绿色认证、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循环化改造等综合服务。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被环保部门依法采取挂牌督办、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向社会公布企业清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探索实施委托第三方治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经济局、泉州银监分局石狮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等 

      (三)探索城乡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投资运营模式。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整体推进全市各镇和村级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等,分别按行业“打包”投资、运营,推进过程应依法维护农村村民自治权。在城镇环境公用工程领域,鼓励对全市工程项目进行捆绑,实行投融资、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运营管理一体化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租赁、重组、转让、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责任单位: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农办等  

      (四)推行生态修复保护综合服务模式。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领域,推广基于环境绩效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区域综合服务模式。推动政府由购买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逐步推进林权流转模式创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多元主体参与植树造林。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农办等 

      (五)实施“互联网+”绿色生态模式。针对水、大气、土壤、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要素,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开展环境和生态监测、设施运营与监管、风险监控与预警。支持环保智能运营管理平台系统研发,推动污染治理设施的远程管控和低成本运营维护。构建跨地域、跨部门的开放式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加强城市智慧环卫软硬件系统的研发及规模应用,加快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机结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农办、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等 

      三、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 

      (一)工业环境治理市场 

      1.在大气治理领域,推进节能调度和电能、天然气替代,加快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煤炭清洁生产高效利用、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市场建设,推进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市场,建设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 

      责任单位:市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等 

      2.在水治理领域,推进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治理市场建设,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收利用。推进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废水预处理工程、污水集中治理工程、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和防控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经济局、商务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等 

      3.在固体废物治理领域,重点发展污水厂污泥、鞋服边角料、垃圾焚烧飞灰、燃煤电厂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等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产业。在化工、皮革、合成革专业集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加快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加大项目选址、公众沟通等方面的协调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经济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二)城乡环境治理和环境公用设施市场。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全面发展开放的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运营市场,重点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安全工程、小流域整治等工作。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机动车环保检验、餐饮油烟治理等具有相对垄断性、专业性较强、社会资源投入较大、环境安全敏感的领域中引入市场机制。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 

      责任单位: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三)生态修复和保护市场 

      1在水土流失治理领域,探索企业化运作,实现水土流失治理、管护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市场发展。重点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和水土保持生态村。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等 

      2.在植树造林领域,重点抓好沿海基干林带、生物防火林带、森林生态景观带、重点生态区位等“三带一区”造林和林分修复、防风固沙林修复。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碳汇项目造林。 

      责任单位:市农办、经济局等 

      3在流域治理领域,探索建立以水质水量为核心的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以流域水系为单元实施系统整治,重点推进流域生态保育、河段治理和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生态清淤与底泥整治、河道保洁、排水设施清疏、亲水景观、生态防洪、建设生态缓冲带、水库流域污染源防治、地下水环境修复、人工湿地等生物净化、河道两岸截污等系列工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农办等 

      4.在生态修复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废弃矿区生态修复、裸露土地复绿、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治理、沿海生态保护恢复、重点海湾沙滩修复、重点岸线景观恢复等工程。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发展,开展污染地块调查,在矿山、化工重污染企业等遗留场地和污染农田、蔬菜基地、滩涂养殖区开展土壤污染整治试点,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 

      责任单位:市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经济局等 

      (四)节能节水服务市场。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市场建设,以火电、石化、染整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推动节水市场建设。对节水潜力大的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大幅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在耗水量大的服务企业以及高效节水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项目中开展节水改造。将节水改造纳入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 

      责任单位:市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农办、交通和城市建设局等 

      (五)环境资源权益及技术装备服务交易市场。支持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包括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在内的生态环境资源权益交易,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提供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技术转让和使用权许可、技术人才引进、成套技术打包、示范性技术项目推广及节能环保项目投融资等一站式服务,建设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交易平台。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等 

      (六)生态环保设计咨询服务市场。积极推动企业环境顾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与评估、生态环境工程设计咨询、环境监理、环境审计、生态环境规划咨询、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碳排放第三方核查、能源审计、节能节水评估等专业化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经济局、金融工作局、审计局等 

      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环保执法监察,对故意编造、篡改环境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投资、经营、承建生态环保项目以及开展第三方治理的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和第三方治理服务质量,加强运行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明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作为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及合作期限调整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商务局、经济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二)规范市场秩序。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约定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推动行业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济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等 

      (三)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实《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与联合惩戒平台。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行业整体水平。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经济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办、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等 

      五、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一)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奖励、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基于绩效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发挥我市产业引导资金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研究设立绿色环保产业子基金,加大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股权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产业基金,政府投融资平台可通过认购基金股份等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局、金融工作局、经济局等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实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项目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 

      (三)加大收费和价格政策支持。垃圾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应包括飞灰处理与渗滤液处置成本,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应包括污泥处理与处置成本。逐步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完善环境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环境及生态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经济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 

      (四)加大绿色金融创新支持。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开展排污权、林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实施环境治理投入的固定资产、环境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企业购买环境服务协议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贷款等创新业务,允许以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在生态环保领域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积极为生态环保类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特别是民营企业实施的生态环保类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增信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程稳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泉州银监分局石狮监管办事处,市金融工作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农办、经济局、财政局等 

      (五)鼓励多元投资。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大林业、流域、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带动力度,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生态建设项目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林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生态建设项目。探索生态建设和保护与资源开发、旅游景观开发、生态养殖、林下经济、污染地块修复开发等融合发展模式。发掘生态环保项目相关周边土地开发、供水、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强的配套项目资源,鼓励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和行业“打包”,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市场化风险规避与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济局、财政局、商务局、农办、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等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项目支撑和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更好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绿色环保装备制造、工程技术咨询、监测服务等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环保产业集群。鼓励我市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环保企业与具有资金和市场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合资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开展第三方治理服务试点示范工程。环境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示范项目库,积极探索有效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运作模式。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实施效果评估,对试行有效的典型经验模式及时推广。 

      (二)加强科技创新和交流合作。鼓励企业开展环保科技创新,支持环保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环境技术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技术研发、融资、综合服务等能力。利用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作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组织开展成果对接活动,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依托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研究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把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民众生态环保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责任、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鼓励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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