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087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07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推动盘活闲置厂房若干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70号
- 发布日期:2018-06-15
《石狮市推动盘活闲置厂房若干措施》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推动盘活闲置厂房若干措施
为优化资源配置,有效盘活闲置厂房,助推“创新转型、实业强市”,现就盘活闲置工业厂房制定以下鼓励措施。
一、闲置厂房交易鼓励。对不改变原工业厂房用地用途,采用出售方式盘活闲置厂房的,给予受让方相当于不动产管理交易税收地方级收入部分等额奖励(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时兑现);并按交易额计算一次性给予3%贴息奖励(受让方项目按期建成投产时兑现)。受让方项目应在1年内建成投产。
二、厂房加层改造奖励。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鼓励各镇(街道)打破行政辖区限制,进行跨空间合作。镇(街道)招商引进项目入驻地跨行政辖区盘活闲置厂房的,该项目招商引资额记入项目引进镇(街道)。自投产起5年内,产值、税收由项目引进镇(街道)与企业房产所在镇(街道)按5:5的比例计算,5年后恢复现统计口径。
四、建立盘活闲置厂房长效机制。各镇(街道)、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多形式多途径盘活闲置厂房。要全面掌握闲置厂房情况,确认闲置厂房分布、数量、资产和企业联系人等信息,建立闲置资源信息库,做到信息共享,为企业“牵线搭桥”。要本着“一厂一策、一地一策”的原则,因势利导,拓展发展渠道,形成长效机制。
五、盘活闲置厂房适用范围: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基地以及我市原规划的其他市级工业区范围。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按照《石狮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狮政办〔2016〕172号)执行。
通过司法处置的闲置厂房项目不适用本措施。企业有拖欠周转金、税费等失信行为的,不享受本措施。企业以虚假手段骗取资金补助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行政、刑事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措施由市经济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以项目单位申报办理土地或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时间点为准。在本措施出台前企业房地产已交易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也适用本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581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