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091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13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补充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76号
- 发布日期:2018-06-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177号)文件精神,现对《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狮政办〔2017〕162号)中的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待遇调整及其他部分内容进行补充,作如下规定。
一、保障范围
将村改居前原五星村、大仑村、新华村、新湖村、曾坑村、林边村、长福村、永宁村,经政府依法征收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2007年全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或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土地面积超过7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对象
(一)未成年年龄段(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二)村改居前原拥有集体耕地承包权的村,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仅限于原拥有集体耕地承包权(不含公摊地)的人员。
三、保障标准
实行分类保障标准,一类月保障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二类月保障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其中:2008年2月19日后征收耕地并符合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执行一类标准;2008年2月19日前征收耕地并符合保障范围规定条件,但2008年2月19日后未再征收耕地的,执行二类标准。
四、待遇调整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一类标准随我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调整,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降低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二类标准随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
五、申报要求
(一)申请时以原拥有集体耕地承包权的村为上报单位。
(二)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能享受养老保障金。已享受的对象,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的村(社区)必须按规定做好老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过渡工作。未完成衔接过渡工作的,停发养老保障金。
(四)申请时原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提供拥有集体耕地承包权的相关材料,村(社区)要切实承担责任,严格把关后上报。
六、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平稳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养老保障金的发放工作;各镇(街道)要对接辖区派出所提供村改居前农业户口情况等相关户籍资料,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审查合格后上报相关资料;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农办按规定做好资格对象的确认审批;市公安局协调所在地派出所(包括边防派出所)主动配合各镇(街道)提供有关户籍资料。
七、其他事项
镇(街道)、村(社区)如弄虚作假,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冒领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相关镇(街道)、村(社区)负责追回被冒领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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