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16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97号
    • 发布日期:2018-07-31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
    时间:2018-07-31 17:5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优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市环境质量分析暨河长制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

      (一)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起→福辉路→福辉路与香江路十字路口→香江路→香江路、港口大道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学府路→学府路、东港路与峡谷路交叉路口→峡谷路→峡谷路、石永二路与327县道交叉路口→327县道→327县道与326县道交叉路口→326县道→南环路(含南侧石狮辖区)→南环路与石金路交叉路口→石金路→石金路与同兴路交叉路口→同兴路→同兴路与外西环路交叉路口→外西环路→外西环路与狮城大道交叉路口→狮城大道→狮城大道、八七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西环路→北环路→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

      (二)世茂摩天城片区。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重新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出台《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禁止燃放范围内禁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市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取缔该区域内已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市公安局要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禁止燃放范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禁炮办要加强对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宣传工作,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通过市广播电视台、石狮日报等媒体广泛宣传《通告》内容。

      (四)禁止燃放范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村(社区),进家入户分发《通告》,在辖区闹市以及人车流量大的区域设置宣传标语和广告牌。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将其纳入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保障空气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市禁炮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统一行动,并定期通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石狮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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