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51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1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建筑废土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21号
    • 发布日期:2018-10-26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建筑废土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10-26 10:4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建筑废土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建筑废土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土及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建筑废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包括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筑废土倾倒、运输、消纳、利用以及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以下简称“消纳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利用等处置活动。凡在我市从事处置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土和消纳场的管理工作:

      (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实施消纳场建设与监管,做好我市消纳场建设列入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依法采用PPP等模式委托企业对消纳场进行建设及运营;根据核准的路线和时段,按规定办理建筑废土运输路线牌;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废土、未封闭运输、车容车貌不洁和造成“滴、洒、漏”污染道路地面等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消纳场,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依法予以取缔,各镇(街道)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发现非法设立的消纳场要及时进行阻止并书面通报市城市管理局。

      (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做好消纳场用地的选址及规划许可;负责消纳场用地审批,消纳场用地应优先利用废弃石窟、低洼荒地等,并以填埋为主;利用建设用地进行开挖填埋且3年内可完工恢复原状的可按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工期需3年以上的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禁止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其它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消纳场填土完成后的再开发利用土地报批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耕地)处置建筑废土的行为。

      (三)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受监建筑工地围墙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落实运输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的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予以查处。

      (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核准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逆道行驶、无牌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监控,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

      (五)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负责监督消纳场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废土造成污染河道、堵塞河道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废土造成水源污染、环境污染的行为。

      (六)市农办负责指导消纳场涉及林地的报批工作;监督指导消纳场复垦复绿工作;依法查处占用林地非法处置建筑废土的行为。

      (七)市渣土办牵头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开展建筑废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牵头组织渣土运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提升管理水平。

      四、消纳场经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强化消纳场日常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二)配备所需的监控设备、冲洗设备,确保车辆出入清洁、卫生;配备铲车和压路机,对建筑废土及时平整、分层压实。

      (三)制定倾倒计划和区域使用计划,合理利用消纳场。

      (四)维护场内安全稳定和场内秩序,杜绝私搭乱建、乱倾乱倒等现象。

      (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废土消纳相关费用。

      五、消纳场按规划的用地红线、设计终极标高填土完成后,根据具体项目建设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依申请组织土地公开招拍挂出让或划拨出让,实现消纳场土地的开发再利用;对确实无法开发利用或短期内无法开发利用的,由消纳场经营单位负责复垦、复绿。

      六、建筑废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七、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建筑废土处置核准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废土。建筑废土处置,由申请人提交申请单位与消纳场签订的协议书,或申请单位与用土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核准。

      八、建筑废土处置经核准后,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到市渣土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市管理局办理行驶路线牌。路线牌办理流程如下:

      (一)施工企业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并委托渣土运输企业申报运输路线牌。

      (二)渣土运输企业将运输合同、企业资质等相关材料提交市渣土办审核通过后,运输企业通过渣土管控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并提交路线牌申请。

      (三)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建筑废土处置、审核办理建筑废土运输路线并核定路线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查运输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核准建筑废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段和车速。

      (四)审批完成后,运输企业到市渣土办领取审批表。

      (五)市城市管理局制作并发放路线牌。

      九、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不得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运输建筑废土时,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行驶路线牌,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丢弃、遗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

      十、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装卸建筑废土。

      十一、消纳场不得收纳建筑废土以外的其它垃圾,包括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等。

      十二、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废土交由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单位运输。

      十三、各职能部门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并查处建筑废土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我市消纳场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前,暂缓实施建筑废土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与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协商并寻找合适的建筑废土临时堆放点,合理安排处置。

      十五、各职能部门及时受理渣土运输路线审批,并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渣土运输“两点一线”(取土点、弃土点、运输路线)的监管,维护渣土运输正常秩序。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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