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75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0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32号
    • 发布日期:2018-11-16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1-16 09: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8〕123号)等文件精神,并经2018年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一)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我市行政区划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

      (三)驻我市武警中队;

      (四)持有我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五)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二、筹资标准

      (一)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

      (二)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医保补助不低于490元/人。其中:镇(街道)财政补助25元/人,其他部分由市财政和上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根据上级财政补助标准对剩余部分进行兜底。

      武警中队参保费用的镇(街道)财政补助部分以及各镇(街道)遗漏登记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镇(街道)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统一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补缴的,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19年3月10日。

      四、工作安排

      (一)参保缴费工作启动后,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将参加上一年度城乡医保参保名单提供给各镇(街道),各镇(街道)按照名单分别提供给村(居)委会开展登记缴费工作。

      (二)各镇(街道)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登记造册工作,并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认定审核后,由各镇(街道)报送给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根据减免花名册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减免对象补助资金。

      (三)各镇(街道)要定期对辖区参保工作开展督查,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指导性任务数(详见附件1),做到应保尽保。

      (四)各镇(街道)要及时做好基金征收清算工作,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2018年12月31日前征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缴入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账户并完成票据核销工作。

      账户名称: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石狮花园城支行

      账    号:13541001040008488

      (五)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家庭信息管理系统缴费确认,以及对新参保户或变更户进行相应的系统变更工作。

      五、缴费流程

      (一)在缴费时间段,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相关资料,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提供的上年度参保名单进行增减造册,并收取个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周统计一次参保人数及筹资金额,上缴至各镇(街道)财经办。

      (二)驻我市武警中队应负责将符合参保条件的武警官兵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向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确保武警官兵医疗保障及时到位。

      (三)各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筹资票据领发、参保人数统计、基金征收清算等工作,及时将个人缴费部分缴入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指定账户。镇(街道)财政补助部分由各镇(街道)于2019年6月30日前上缴至国库。

      (四)我市财政补助部分(含镇、街道财政补助)由市财政局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上解至泉州市财政局。

      (五)全市个人缴费减免补助费用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统一向市财政申请拨入收入账户,并按照城乡医保资金到位时间要求及时上缴至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六)其他符合参加我市城乡医保条件的对象按相关文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六、保障期限及服务要求

      (一)2019年城乡医保有效保障年度(即结算年度)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 90 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 90 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三)错过缴费期限即2019年3月11日后(含2019年3月11日)办理补缴的,缴费后 60 天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对象个人全额自付。

      (四)参保对象在结算年度中因出国定居、服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户籍迁出泉州市域或死亡的,当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五)参保对象不可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重复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六)已参保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以及新参保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可到我市域内各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立等可取”窗口办理制卡。

      (七)参保对象需持卡办理住院手续,如有特殊原因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的,可于3日内将社会保障卡补交给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产生的费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即时报销结算。

      七、个人缴费减免措施

      (一)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管理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特困人员及孤儿)、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市农办(扶贫办)管理认定的省定以上(含省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认定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以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城镇或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该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该夫妻及其未满 18 周岁女儿),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四)市残联管理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参保对象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1号)文件规定的资助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资助,政府不再重复补助。

      (六)同时符合多种补助、资助条件的,享受一种补助、资助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各镇(街道)要负责辖区参保工作的部署、宣传、动员和培训等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专职经办人员,加强对辖区征缴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协调,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

      (二)广泛发动,确保全民参保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准确解读政策,做好舆论引导,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保障意识,确保全民参保。

      (三)精心组织,层层压实责任

      1.各镇(街道)负责对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市直主管部门认定。市直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及经办负责人,密切配合,抓好督促落实,在收到减免对象花名册后及时完成认定审核工作。

      2.各镇(街道)要及时将参保资料分类整理,缴费时间结束后,填报《石狮市2019年度各镇(街道)城乡医保参保人数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以便汇总核对参保信息。

      3.各镇(街道)于2018年11月20日首次向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书面报送《石狮市2019年度各镇(街道)城乡医保参保任务完成进度表》(详见附件3),之后每10日报送一次进度,直至完成城乡医保征缴工作。

      九、工作经费保障

      为推动城乡医保基金征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精神,市财政按照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各镇(街道)工作经费补助,确保基金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保质保量完成。

      十、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石狮市2019年度各镇(街道)城乡医保指导性任务数分配表  

             2.石狮市2019年度各镇(街道)城乡医保参保人数汇总表  

             3.石狮市2019年度各镇(街道)城乡医保参保任务完成进度表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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