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76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0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教育捐赠校舍冠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33号
- 发布日期:2018-11-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石狮市教育捐赠校舍冠名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教育捐赠校舍冠名管理规定
为鼓励、引导社会捐资助力教育,规范教育捐赠中的校舍冠名行为,促进教育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以及我市贯彻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教育捐赠校舍冠名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指教育捐赠校舍冠名的管理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校园内的校舍建筑及校内设施(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校门、运动场、道路、雕塑及其它设施,以下简称“校舍”)。
接受冠名的校舍分为新建校舍和既有校舍。对于既有校舍的捐赠冠名,该校舍建筑物原建设资金应主要为财政性资金,且其他出资方对校舍冠名无异议。
拟撤并、拆迁或因布局调整拟变更校舍权属的未冠名校舍建筑,不得接受捐赠冠名。
对于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深刻内涵和传承意义的校舍名称,应慎重更改冠名。校舍冠名前应广泛听取相关镇(街道)、村(社区)和校内师生的意见。
二、校舍冠名应有利正面宣传作用
校舍冠名要有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社会导向。冠名权的行使既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又要兼顾捐资者的合理要求。
冠名的企业或个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冠署的名称应无不良影响。个人或企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通过正当合法方式取得并有权处置的财产。
三、捐赠取得校舍冠名权的标准
教育捐赠取得校舍冠名权按如下标准执行:校舍捐赠方单独或联合捐赠金额应超出该建筑物总投资额50%以上。既有校舍总投资额按以下办法计算:10年内建成的校舍总投资额以原决算造价为准,10年以上建筑物参照现行新建同类建筑造价折算建筑物的现有价值(现有价值=新建造价-折旧价值,折旧价值=新建造价×折旧率×实际已使用年限,折旧率按每年2%计算),以折算后的价值作为校舍总投资额。
四、捐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为确保校舍冠名获得的捐赠资金安全,捐资者应与受捐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
通过校舍冠名获得教育捐赠是筹集教育经费的重要方式,校舍冠名捐赠收入统一汇入石狮市教育基金会账户。
捐赠资金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所捐资金由市教育基金会全额回拨受捐学校用于校舍建设。通过既有校舍冠名方式接受的捐资,用于受捐学校校舍建设之外用途的,其捐资金额的70%作为限定性捐赠用于冠名学校,具体用途由冠名捐资方与受捐学校在协议中约定;捐资金额的30%作为非限定性捐赠,由市教育基金会统筹,作为面向全市的教育基金,用于《石狮市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支出。
五、校舍冠名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对我市管理的公办学校进行校舍冠名。校舍冠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捐资方与学校达成捐资冠名意向;
(二)与市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
(三)由受捐学校向市教育局申请校舍冠名;
(四)市教育局审核捐赠冠名申请;
(五)报市政府审批;
(六)捐资全数汇入石狮市教育基金会账户。
六、校舍冠名捐赠监管
为确保校舍建设质量及捐赠资金安全,市教育局作为学校主管部门,要对教育捐赠取得校舍冠名权进行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市教育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并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资产,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要加强捐赠项目管理和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公开接受捐赠项目的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石狮市教育捐赠校舍冠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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