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80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13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141号
- 发布日期:2018-11-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实施意见(试行)
为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来源可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州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便函〔2018〕65号)、《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规定(试行)》(狮政综〔2018〕140号),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泉州石狮服装城)内采购。
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经过商品认定体系认定。认定内容包括: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认定体系由“一联网、三备案”的工作机制构成,即把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对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代理商、采购商实行备案管理。
三、只有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商品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市场集聚区认定规定另行公布。
四、对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户实行备案管理(简称供货商)。供货商是指在市场集聚区内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供货商须向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的商户信息以进行备案,未经平台备案的供货商,其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五、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简称代理商)。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前,须向市商务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六、对市场采购贸易采购人实行备案管理(简称采购商)。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货物出口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代理商处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对违法违规、不诚信的采购商,实行不良采购商通报制度。
七、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代理商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将代理出口的商品信息录入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并通过联网信息平台提交供货商确认。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对代理商提交的交易信息应及时予以确认。
八、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确认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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