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84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2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42号
- 发布日期:2018-11-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有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2018年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商服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独立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年限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
(二)分割共有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在宗地权属来源合法和已办理该房产首次登记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下,沿街商铺(店面)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路线价10%计收土地出让金,二、三层沿街商铺(店面)按规定进行楼层修正;商场内部商铺以及没有路线价的商服用地,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土地出让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划拨住宅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独立宗地(除个人住宅用地外)补办出让手续,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年限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
(二)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在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下,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地价一定比例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其中个人自建房和商品房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为20%;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其它划拨个人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为10%。楼面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土地出让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划拨拆迁安置房(包括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安置地)补交土地出让金,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地价10%收取。楼面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土地出让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安置地仍按原批准年限计算),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划拨工矿仓储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申报之日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30%收取。
(二)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申报之日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50%收取。
土地出让年限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
四、划拨其他类型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其他类型用地是指除上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用地。宗地土地出让金按照申报之日同级别同用途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30%收取,无同用途类型的按同级别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30%收取。土地出让年限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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