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93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02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154号
- 发布日期:2018-12-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18年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我市海洋资源和产业优势,推进“创新转型、实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远洋渔业发展
(一)凡在我市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2018年1月起新建成的远洋渔船给予船舶造价10%的补贴(含辅助船,最高限额200万元/艘);
(二)购置国外和台湾地区的超低温远洋渔船(1000吨以上,船龄在10年以下)给予购置价10%的补贴(最高限额200万元/艘),购置石狮籍国内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改造为远洋渔船的给予改造费用20%的补贴(最高限额100万元/艘);
(三)船随公司转入500总吨以上、船龄5年以下的远洋渔船,按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已享受上述三类补助的远洋渔船,如在10年内迁离我市或退出远洋渔业行业的,须全额缴回我市补助资金。
(四)对石狮籍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鱼产品在我市港口上岸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海关报关净重数量每吨给予补助200元;对非石狮籍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鱼产品在我市港口上岸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海关报关净重数量每吨给予补助100元。
二、支持促进水产品产业融合发展
(一)扶持发展水产品交易市场。对新建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水产品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扩大水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我市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当年度直接购买从我市港口上岸的远洋渔业企业自捕产品达到1000吨以上,并在我市进行精深加工的,每吨给予100元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同时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我市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50%。
(三)支持水产品综合利用开发。我市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当年度利用自身或购买我市水产品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进行综合利用,经加工后销售量达1000吨以上的,按销售量每吨给予补助100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同时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我市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50%。
三、支持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一)积极培育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对省级、泉州市级“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获奖企业5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不重复补助)。
(二)打造海洋特色品牌。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新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产业企业,按照《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狮政综〔2018〕9号)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支持海洋药品、保健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药品、保健食品国家批准文号的海洋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药品、保健食品省级生产许可证及欧盟海洋活性药物API、GMP认证的海洋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渔博会等专业展会。由我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组团参加国内展会的参展企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由我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参展企业,按2万元/标准展位予以补助。
四、培育发展海洋新兴产业
支持鼓励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对海洋生物制药、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的生产性项目给予补助。当年度生产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认定,按当年度购置生产设备正式发票金额的6%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五、支持海洋生物科技园产业聚集发展
(一)在海洋生物科技园中积极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对水产品深加工投资项目,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区分不同类型,给予不同地价优惠或投资奖励,具体按照《中共石狮市委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投资鼓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狮委〔2017〕7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推荐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新兴产业列入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库,积极推荐园区内水产品加工企业申报上级补助资金。
六、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是指在我市从事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以及海水利用业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须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商业企业须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
(二)在实施过程中,对有利于我市海洋经济产业做大做强、形成和延伸产业链的重大项目,可享受“一企一策”奖励扶持。本措施有关奖励扶持条款与我市现行有效的其他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措施不予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多款政策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享受。
(三)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经济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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